(二)保險合同的分類
1.根據保險合同中的保險價值是否先予確定為標準,可將保險合同分為定值保險合同與不定值保險合同。
2.根據保險價值與保險金額的關系,可將保險合同分為足額保險合同、不足額保險合同湘超額保險合同。
除此之外,根據保險標的的不同,保險合同還可分為人身保險合同和財產保險合同;根據保險人所承擔的危險狀況不同,可將保險合同分為特定危險保險合同和一切險保險合同等等。
(三)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及關系人
1.保險合同的當事人
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是指投保人和保險人,即訂立保險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對于保險公司設立的條件及經營范圍見前述“保險部分”部分。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其應具備的條件是: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2. 保險合同的關系人
(1) 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 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一般來講,財產保臉中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以作為被保險人,但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只能是自然人。同時,應當注意的是,我國《保險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保險人也不得承保。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此限。一般地,被保險人享有以下權利:①對保險金的結付享有獨立的請求權。②根據我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被保險人享有如下同意權: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投保入變更受益人時也須經被保險人同意;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的,保險合同無效,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此限;按照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所簽發的保險單,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或質押。
(2)受益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受益人的資格一般沒有限制,自然人、法人均可為受益人,胎兒作為受益人應以活著出生為限。已經死亡的人不得作為受益人。根據我國《保險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數人為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的,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收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此外,我國《保險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被保險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①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②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③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后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保險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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