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訂立的形式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一)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二)口頭形式
口頭形式是指當事人雙方就合同內容面對面或以通訊設備交談達成協議。
(三)其他形式
除了書面形式和口頭形式,合同還可以其他形式成立。法律沒有列舉具體的“其他形式”,但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行為或者特定情形推定合同的成立。這種形式的合同可以稱為默示合同,指當事人未用語言或文字明確表示意見,而是根據當事人的行為表明其已經接受或在特定的情形下推定成立的合同。
合同格式條款
(一)格式條款的概念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當事人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時,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實踐中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可以提示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更好地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
(二)《合同法》對格式條款的使用限制
1.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義務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2.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
(1)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2)格式條款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時無效,這些情形包括: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3)格式條款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情形時無效,這些情形包括:有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免責條款;有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
3.對格式條款的解釋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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