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訂立的方式
根據《合同法》規定,當事人采取要約、承諾方式訂立合同。
(一)要約
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提出合同條件,希望對方當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當事人稱為要約人,要約所指向的對方當事人則稱為受要約人。
1.要約應具備的條件
(1)內容具體確定。發出要約的目的在于訂立合同,要約人必須是能夠確定的;受要約人一般也是特定的,但在一些場合,要約人也可以向不特定人發出要約。要約的內容必須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件,包括主要條款,如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等,一經受要約人承諾,合同即可成立。
(2)必須是特定人所為的意思表示。要約是要約人向相對人(受要約人)所作出的含有合同條件的意思表示,旨在得到受要約人的承諾并成立合同,只有要約人是特定的人,受要約人才能對之承諾。
(3)要約必須向相對人發出。要約必須經過相對人的承諾才能成立合同,因此要約必須是要約人向相對人發出的意思表示。相對人一般為特定的人,但在特殊情況下,對不特定的人作出又不妨礙要約所達目的時,相對人也可以是不特定人。
(4)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要約是一種法律行為,要約人發出的要約的內容必須能夠表明:如果對方接受要約,合同即告成立。
2.要約邀請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與要約不同,要約是一個一經承諾就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約邀請的目的則是邀請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自己如果承諾才成立合同。要約邀請處于合同的準備階段,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法》規定,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等都屬于要約邀請,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3.要約生效時間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要約到達受要約人,并不是指要約一定實際送達到受要約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約只要送達到受要約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夠控制的地方(如信箱等)即為送達。反之,即使在要約送達受要約人之前受要約人已經知道其內容,要約也不生效。
4.要約的效力
要約一經生效,要約人即受到要約的約束,不得隨意撤銷或對要約加以限制、變更和擴張。
受要約人在要約生效時即取得承諾的權利,即取得了依其承諾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所以受要約人可以承諾,也可以不承諾。
5.要約的撤回、撤銷與失效
要約撤回是指要約在發出后、生效前,要約人使要約不發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法律規定要約可以撤回,原因在于這時要約尚未發生法律效力,撤回要約不會對要約人產生任何影響,也不會對交易秩序產生不良影響。由于要約在到達受要約人時即生效,因此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要約撤銷是指要約人在要約生效后、受要約人承諾前,使要約喪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也就是說,要約已經到達受要約人,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要約人可以撤銷要約。由于撤銷要約可能會給受要約人帶來不利的影響,損害受要約人的利益,法律規定了兩種不得撤銷要約的情形:(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
要約失效是指要約喪失法律效力,即要約人與受要約人均不再受其約束,要約人不再承擔接受承諾的義務,受要約人也不再享有通過承諾使合同得以成立的權利。《合同法》規定了要約失效的情形:(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受要約人接到要約后,通知要約人不同意與之簽訂合同,則拒絕了要約,在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時,該要約失去法律效力。(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要約中確定了承諾期限的,超過這個期限不承諾,則要約失效;要約中沒有規定承諾期限的,在通常情況下,要約發出后一段合理時間內不承諾的,要約失效。(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發生這種情況即為反要約,反要約是一個新的要約,提出反要約就是對原要約的拒絕,使原要約失去效力,原要約人不再受該要約的約束。
(二)承諾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1.承諾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如由代理人作出承諾,則代理人須有合法的委托手續。要約和承諾是一種相對人的行為,只有受要約人享有承諾的資格,所以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2)承諾必須向要約人作出。受要約人承諾的目的在于同要約人訂立合同,所以承諾只有向要約人作出才有意義。(3)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承諾是受要約人愿意按照要約的內容與要約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所以要取得成立合同的法律效果,承諾就必須在內容上與要約的內容一致。(4)承諾必須在有效期限內作出。要約在其存續期間內才有效力,其中包括一旦受要約人承諾便可成立合同的效力,所以承諾必須在此期間內作出。
2.承諾的方式
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一般來說,如果法律或要約中沒有規定必須以書面形式表示承諾,當事人就可以口頭形式表示承諾。根據交易習慣或當事人之間的約定,承諾也可以不以通知的方式,而以通過實施一定的行為或以其他方式作出。如果要約人在要約中規定承諾需用特定方式的,只要該種方式不為法律所禁止或不屬于在客觀上根本不可能,承諾人在作出承諾時就必須符合要約人規定的承諾方式。
3.承諾的期限
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1)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2)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即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4.承諾的生效
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承諾到達的時間同上述要約到達時間的規定相同。
承諾也可以撤回。承諾的撤回是指受要約人阻止承諾發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內容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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