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中級會計師《經濟法》考試要點:第一章第三節經濟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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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原則
自愿原則
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原則
仲裁組織依法獨立行使仲裁權原則
一裁終局原則
(二)適用范圍
可以伸裁的情形: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糾紛
不能伸裁的情形
(1)與人身有關的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不能仲裁
(2)行政爭議不能仲裁
(3)勞動爭議、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適用專門的規定,不適用《仲裁法》
(三)仲裁協議
1.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2.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對雙方當事人訴權的行使產生一定的限制,在當事人雙方發生協議約定的爭議時,任何一方只能將爭議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
3.仲裁協議具有獨立性,合理變更、解除、終止或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4.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四)仲裁庭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而非必須)先行調解。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或者根據協議的結果制作裁決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與裁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當事人在調解書“簽收前”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五)仲裁裁決
1.仲裁裁決的作出
仲裁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2.仲裁裁決書的生效
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3.仲裁裁決的強制執行
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4.仲裁裁決的撤銷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依法應撤銷情形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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