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綜合題
【答案】
(1)出席該次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人數符合法律規定。依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董事會會議應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舉行。本題中,董事會人數為七人,出席該次會議的董事有四人,超過董事會人數的一半,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董事f電話委托董事a代為出席董事會的行為無效。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依照上述條款,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應采取書面形式,電話委托無效。
(2)董事會決議聘任張某為公司財務負責人并決定給予其年薪10萬元,符合法律規定。依照有關規定,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副經理、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并決定其報酬事項和獎懲事項屬于董事會的職權;而且出席本次董事會會議并同意該項決議的董事為四人,超過全體董事人數的一半,符合規定。
董事會會議討論通過了聘任李某為公司監事的方案不符合規定。根據有關規定,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是股東大會的職權,董事會不得做出該項決議。
董事會通過的公司內部機構設置方案不符合規定。根據有關規定,董事會做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因董事b反對該項決議,董事e缺席會議,董事f、g的委托無效,因此同意該項決議的有效表決權人數僅三人,不符合規定。
(3)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全體董事和列席會議的監事簽名不符合規定。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員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列席會議的公司監事則無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