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某企業2000年產品銷售收入100萬元,銷售成本60萬元,銷售稅金及附加10萬元,管理費20萬元,銷售費用2萬元,國債利息收入1萬元,營業外收支凈額-2萬元。
其他資料:
(1)職工年工資總額15萬元,并隨之提取了17.5%的福利、工會經費|、教育經費。當年該企業計稅工資標準14.4萬元
(2)當年開支招待費2.5萬元
(3)非廣告贊助支出3萬元
(4)公益性捐贈2萬元(稅法認可開支比例為所得額的3%)
要求: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正確答案:
企業利潤總額為:100-60-10-20-2+1-2=7萬元
納稅調整:工資超支=15萬-14.4萬=0.6萬元
福利、工會教育超支=6000×17.5%=0.105萬元
招待費超支=2.5萬-100萬×5‰=2.5萬-0.5萬=2萬元
非廣告贊助支出不得列支
國債利息不計入應稅所得
捐贈限額=納稅調整前所得×3%=7×3%=0.21萬元
捐贈超支=2-0.21=1.79萬元
調整應納稅所得額: 7+0.6+0.105+2+3-1+1.79=134950元
該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為1349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