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簡答題 (本題型共2題,每題5分,共10分,)
1.甲、乙、丙擬設立一合伙企業,其書面合伙協議中有以下內容:
(1)甲以勞務出資;乙、丙以現金出資;丁以房產使用權出資。
(2)合伙企業的事務由甲全權負責,乙、丙、丁不得過問企業事務,也不承擔企業虧損的民事責任。
要求:簡述上述合伙協議的違法之處并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1)合伙協議中合伙人丁以房產使用權出資違反了法律規定。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人對于自己用于繳納出資的財產或者財產權,應當擁有合法的處分權,合伙人不得將自己無權處分的財產或者財產權用于繳納出資。本題中,丁以房產使用權出資,其房產產權不屬于合伙企業,不符合出資條件。
(2)合伙協議中關于乙、丙、丁不得過問企業事務的規定違反了法律規定。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①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檢查其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情況;②有權查閱合伙企業的賬簿和其他有關文件;③有提出異議權和撤銷委托執行事務權。本題中,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企業的事務由甲全權負責,乙、丙、丁不得過問企業事務違反了《合伙企業法》的規定。
(3)合伙協議中乙、丙、丁不承擔企業虧損的民事責任的約定違反了法律規定。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各合伙人均應依法承擔無限責任,不允許有承擔有限責任的合伙人;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責任。
2.A簽發一張匯票給收款人B,金額為人民幣8萬元,B依法承兌后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C,C獲得該匯票的第2天,因車禍而死亡,該匯票由其唯一的繼承人D獲得。D又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E,并依法提供了繼承該票據的有效證明,E獲得該匯票之后,將匯票金額改為人民幣18萬元,并背書轉讓給F,F又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G.G在法定期限內向付款人請示付款,付款在審查該匯票后拒絕付款,
理由是:
(1)該匯票背書不連續,因為,C受讓該匯票時,是該轉讓行為的被背書人,而在下一次背書轉讓中,背書人不是C,而是D.
(2)該匯票金額已被變造。隨即,付款人作成退票理由書,即為退票。
要求:
根據本例提供的事實,請回答以下三個問題:
(1)付款人可否以背書不連續作為拒絕付款的理由?為什么?
(2)G可以向本例中的哪些當事人行使追索權?
(3)如何界定當事人的民事責任?
正確答案:
(1)付款人不得以背書不連續作為拒絕付款的理由。因為,盡管C受讓該匯票時,是該行為的被背書人,而在下一背書轉讓中,背書人不是C,而是D,但是,D系以繼承方式從C處合法獲得該匯票,是該匯票的權利人,并提供了有效證明,便可行使相應的權利,將該匯票轉讓給他人。因此,付款人不能以該匯票背書不連續作為拒絕付款的理由。
(2)根據《票據法》的規定,G可向其一切前手及付款人行使追索權,故G可以向A、B、D、F及付款人之一或數人或全部行使追索權。
(3)根據《票據法》的規定,票據的變造應依照簽章之前或之后判定當事人的責任。A、B、D的簽章是在變造之前,故應就該匯票當時記載的人民幣8萬元承擔責任,付款人亦應對此承擔責任;E為變造人,應對所造文義負責,即人民幣18萬元承擔責任;F簽章在變造之后,亦應對人民幣18萬元負責。如果G獲得付款人支付的人民幣8萬元,則可向E和F請示賠償人民幣10萬元及其他損失;如果F向G賠償了人民幣10萬元及其他損失,則可向E請求賠償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