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綜合題
(一)
1、影響票據效力的記載事項是絕對記載事項。匯票的絕對記載事項包括:(1)匯票字樣,(2)無條件支付的委托,(3)確定的金額,(4)付款人名稱,(5)收款人名稱,(6)出票日期,(7)出票人簽章。上述絕對記載事項缺一則該匯票無效。
出票地和付款地屬于相對應記載事項,記錄與否不影響票據的效力;其次,票據是無因證券,只要權利人持有票據,就享有票據上的權利。至于票據持有人是何原因持有票據,這些原因是否存在,是否有效,不影響票據權利。故甲拒絕付款的理由不成立。
票據是文義證券。若票據上記載的出票日期與實際出票日期不一致,以票據記載的出票日期為準,故出票日期為2004年3月19日。
2、承擔人拒絕承兌理由不成立。因為該票據屬于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在該票據到期日起10日內提前付款,丁提示付款的時間符合這一規定。
3、提示承兌的記載事項有承兌文句、承兌日期和承兌人簽章。其中,承兌文句和承兌人簽章屬于絕對記載事項,承兌的效力在于確定匯票付款人的付款責任。承兌人于匯票到期日必須向持票人無條件支付匯票上的金額。承兌人在到期日拒絕付款的,必須由持票人承擔延遲責任,支付延遲付款的利息及其他有關費用。
4、
丁要求丙、乙、A、B代為付款,屬于行使票據追索權。其主要程序為:
(1)匯票額拒絕付款后,其拒絕付款證明,退票理由書等。
(2)從取得拒絕付款證明之日起3日內向自己的前手發出追索通知。
(3)追索的對象包括自己的所有前手,即包括匯票的出票人(甲),保證人(A、B)背書人(乙、丙)等,他們對投票人丁承擔連帶責任。
(4)投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全體行使追索權。
5、丙的理由不成立,丙屬于丁的前手,且背書日期屬于相對記載事項,記載與否,不影響背書連續的效力。在丙背書前票面金額為600萬元,背書后變成900萬元,丙應對票據的變更負文義責任。
6、乙的理由不成立,票據法規定,追索金額包括:(1)被拒絕付出的匯票金額,(2)匯票金額從到期日起或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銀行規定利率計算的利息(3)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追索通知書的費用。
7、A、B的觀點均不正確。第一,該票據的保證人為兩人,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因此A有義務支付全部款項。第二,票據的背書轉讓既是票據權利的證明、權利的轉讓;也是票據權利的擔保。B作為前手,對所有后手負保證責任。
8、若乙代為付款后,取該票據而成為持票人,享有票據上的權利,有權對該保證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權。其中,因票據變更而增加的金額部分由丙負責。乙有權要求丙對變造行為承擔文義責任。
9、可以采取掛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訴訟三種補救措施。其中,掛失止付不是必經程序,遺失后對象不明確,最有效的補救措施是普通訴訟。
10、
(1)上市公司在以下情況下可以召開董事會:①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人數或公司章程規定人數的2/3時;②
公司未彌補虧損達到股本總數的1/3時;③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提議時;④董事會認為必要,監事會提議時。
(2)甲公司召開股東大會的議事規則不符合要求。①應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實際召開期限超過了這一規定;②
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應將審議事項提前30天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于召開會議45天之前作出公告。
(二)
1、甲、乙雙方有書面購銷合同,《合同法》規定,書面合同的形式可以是書信、電子信件等格式。甲向乙發出的書面求購函,實際屬于要約,且到達乙方時生效,乙方回復的電子信件屬于承諾。
2、甲方用于抵押的房產,根據《擔保法》規定,適用登記在先原則,因為房產抵押需要登記,故對丁公司的抵押擔保在先,丁公司可就抵押優先受償,乙公司順序在后。
3、出票銀行拒付錯誤。《票據法》規定,本票屬于出票人自己簽發的、承諾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銀行屬于出票人,故無論乙方是否有款支付,出票銀行均應無條件將款項支付給持票人丙方。
4、乙、丙雙方的書面合同有效。因為丙方雖然無獨立企業法人地位。但《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企業可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或經營。
5、乙方第三位股東應限期補足出資,其他股東同時承擔連帶責任。
6、甲方不能的直接將款項支付給丙方。因為乙方只是將供貨義務轉讓給了丙方,但向甲方收款的權利并未轉讓給丙方。另外,丙方也未就乙方對甲方的債權向法院申請行使代位權。
7、乙方不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因為乙方并未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也未給甲方造成任何損失。故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前提條件和結果均不成立。
8、三者之間的債權債務不能抵消。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企業中某一合伙人的債權人,不得以該債權抵消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
9、丙企業的清算程序為:
(1)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2)指定清算人;
(3)合伙企業財產首先應用于支付清算費用1.6萬元,剩余財產共20.4萬元按下列順序清償。
①支付所欠職工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共10萬元;
②支付所欠稅款共8萬元;
③支付所欠其他債務2.4萬元。
(4)根據無限連帶責任的規定,不足清償部分52.6萬元可用B合伙人的其他財產共41萬元,以及其他合伙人的其他財產清償。若仍不足清償的,應結束清算程序。但原合伙人仍然承擔清償責任。
(5)編制清算報告,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