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某國有企業經上級主管部門同意申請破產,2004年5月15日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并于5月20日通知所有債務人、發布公告。公告發布后,出現以下情況:
1.該國有企業欠甲公司的貨款于2003年6月已到期,甲公司多次催要無果。2004年4月10日甲公司對該國有企業提起訴訟,甲公司所在地法院已經受理,但目前尚未審理完結。
2.該國有企業欠乙、丙兩公司的貨款于2004年6月16日到期,其中欠乙公司2500萬元,欠丙公司30萬元,目前該國有企業的財務能力只能清償所欠丙公司的債務,丙公司主動提出只需該國有企業償還20萬元,剩余10萬元免除。
3.A公司欠B公司貨款700萬元,該國有企業原來為B公司的債權擔保。該企業認為自己已申請破產且已被法院受理,故不再對B公司承擔保證責任。
4.該企業于2003年8月欠乙公司貨款1000萬元,2004年2月10日雙方補簽合同,以企業的房屋為所欠丁公司的貨款作抵押擔保,并辦理抵押擔保手續。
5.該企業欠上級管理部門2年的管理費共90萬元,欠科技管理部門的科技攻關借款共400萬元,按合同規定應于2004年9月6日到期。
要求:根據破產法規定,分析回答下列問題
1.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公告的程序是否正確?應采用哪些破產保全措施?
2.甲公司對申請破產企業的訴訟案應如何處理?破產企業所欠丙公司的貨款能否按丙的要求償還?
3.該企業對B公司是否繼續承擔保證責任?若B公司的債權尚未到期,在目前情況下,B公司可選擇哪些方式保護自己的經濟利益?
4.丁公司能否就抵押物優先受償?
5.破產企業欠上級的管理費和欠科技部門的款項應如何處理?
(五)南方股份有限公司為上市公司,截止2004年12月31日公司總股本為人民幣4.8億元,公司總資產9.2億元,總負債3億元。公司決定于2005年元月13日召開董事會,并于2005年元月9日通知全體董事,會議主要內容如下:
1.公司原來的董事長因長期病休,無法正常主持工作,選擇更換董事長。
2.公司為擴大生產經營規模,決定是否發行公司債券。
3.公司兼并甲有限責任公司,擬定兼并方案。
南方公司共有13名董事,此項會議共有6位董事親自出席(包括董事長本人),A董事因故未能出席,書面委托董事長代為表決,會議形成以下內容:
(1)一致同意選舉B董事擔任公司董事長
(2)一致決議公司于2005年初發行公司債券2.5億元,3年期。
(3)擬定本公司兼并甲公司的工作程序和方案。
(4)本公司目前發行在外的社會公眾股為9600萬股,每股面值1元,達不到股票上市的要求,應予及時公告。
要求:根據以上資料分析回答下列問題
1.公司董事會召開的議事規則是否符合規范?
2.董事會的第(1)、(2)、(4)項決議是否正確?
3.公司兼并甲公司的基本程序有哪些?
(六)甲公司為了及時采購商品,將持有的兩張匯票分別背書轉讓,第一張匯票面值100萬元背書轉讓給A公司,并在匯票上注明,若A公司不能按期供貨,則該轉讓行為無效;第二張票據面值400萬元,背書轉讓時注明其中160萬元給B公司,剩余240萬元給C公司。
A公司收到票據后,未供貨給甲公司,但付款人按期將票據款項支付給了持票人A。甲公司認為付款人的付款行為無效。
C公司將收到的票據交銀行承兌。銀行認為該背書行為無效,絕拒付款。
試析甲公司和銀行的觀點是否正確?
(七)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貨,開出面值70萬元的匯票支付乙公司的貨款,并在匯票正面注明“禁止轉讓”,乙公司收到票據后又背書轉讓給丙公司,以抵消乙公司所欠丙公司的貨款。丙公司請求甲公司支付票據款項時,甲公司拒付。請問甲公司的行為是否合法?
(八)A公司向B公司購貨,開出面值500萬元的匯票支付貨款,B公司將該票據背書轉讓給C公司,C公司又背書轉讓給D公司,D公司再轉讓給E公司。E公司到期提示承兌時,A公司拒絕付款,則E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款項。E公司的要求是否正確?哪些公司對E公司有償還票款的義務?
(九)丙公司同時持有兩張票據。第一張是甲公司出票,丙將該票據背書轉讓給A公司,C、D作為保證人單獨簽訂保證合同,承諾在A公司不獲付款時,C、D代為付款,保證記載事項齊全。第二張是乙公司出票,金額160萬元,背書轉讓給B,C、D在票據上注明保證字樣,并簽章。
問:1.以上票據的被保證人是誰?
2.以上兩張票據的保證是否有效?
3.若B不獲付款時,C只同意向B支付80萬元的款項是否正確?
4.若D代付款人向B支付全部票款后,可向誰行使追索權?
(十)A公司向B公司開除面值200萬元的商業匯票,預付貨款,B公司將該票據背書轉讓給C,同時甲、乙在票據上注明保證字樣,簽名蓋章,并在票據背書面注明“不得轉讓”字樣。C收到票據后又背書轉讓給D,金額變成300萬元,D背書轉讓給E時,將“背書人簽章”與“被背書人名稱”兩欄的內容填倒了,E未注意又將該票據背書轉讓給F,F背書轉讓給G,G向銀行提示付款時,銀行拒絕支付。
問題:1.銀行拒絕付款是否正確,若銀行付款,是否應承擔責任,持票人應于何時提示付款?
2.拒絕付款后,G可采用哪些方法,保障自己的權益?
3.票據金額由200萬元變成300萬元,應由誰承擔責任,為什么?
4.若F向G付款后,F向C行使追索權,C可否拒絕承擔責任?
5.若C向D付款后,C可以向哪些人行使追索權?
6.若A以合同撤銷為由,認定預付貨款行為無效,拒絕付款,理由是否成立?
7.若A公司認為本公司出票時是由于出納個人的酒醉行為造成的,以出納行為無效為由,拒絕付款是否成立?
8.以上背書轉讓過程中,均未注明背書日期,是否會影響背書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