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綜合題
【答案及解析】
(1)2005年7月1日,A公司與B公司的合同關系不成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本案中,AB雙方尚未簽訂確認書,故合同未成立。
(2)B公司不能拒收全部貨物。B公司只能就遭受損失的貨物拒絕接收。《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 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 其相應的履行要求。該規定屬于合同的后履 行抗辯權。所以,B公司不能拒收全部貨物,只能就發生損失的貨物拒絕接收并拒付該部分的貨款。 A公司應當對B公司的貨物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合同法》規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 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 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 約責任。本案中AB雙方簽訂了買賣合同,是該合同的當事人,A公司委托C公司托運,形成A公司與C公司之間的運輸合同關系,是該買賣合同的第三人。因此,由于第三人c公司的原因導致買賣合同的違約,應由買賣合同 中的債務人A公司承擔。
(3)如果B公司未按期交付定金,該買賣合同仍然生效。《合同法》規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 定金作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的,但主合同已經履行或 者已經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響主合同的成立 或者生效。 B公司已經支付了定金,就該合同糾紛可以要求違約方支付違約金或者雙倍返還定金。因 為合同中同時約定違約金條款和定金條款的, 當事人違約后,對方當事人可以選擇其一,但兩者不能并用。
(4)B公司欠A公司電腦款不能與A公司的債務相抵銷。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互負 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 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 銷。本案中,A公司雖然對B公司構成違約,應當向B公司承擔損失賠償責任,即B公司對A公司享有債權利益。但是,B公司對A公司的債務尚未到期,不符合法定抵銷的條件;并 且也未說明雙方同意抵銷債務,也不符合約定 抵銷債務的條件,所以,此兩筆債務不能發生 抵銷。
(5)銀行對到期貸款有權向該借貸合同的債務人C公司要求清償,也可要求保證人A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因為A公司的擔保沒有約定為一般保證,按照《擔保法》的規定,未約定保 證方式的,視為連帶責任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