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單項選擇題
1.【答案】C
【解析】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包括物、經濟行為和非物質財富。
2.【答案】B
【解析】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責任”或者“公司”字樣,其名稱應當與其責任形式及從事的營業相符合。
3.【答案】B
【解析】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副董事長代行其職權,故A項符合規定;決定董事報酬事項屬于公司股東大會的職權,不屬于董事會的職權,故B項不符合規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屬于董事會職權,故C項符合規定;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故D項符合規定。
4.【答案】D
【解析】這是中外合作企業,外方先行回收投資的條件之一。
5.【答案】A
【解析】根據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在人民法院受理企業破產申請前,申請人(包括債權人和債務人可以請求撤回破產申請。
6.【答案】C
【解析】支票中有兩個記載事項,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一個是金額,另一個是收款人名稱。
7.【答案】A
【解析】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8.【答案】D
9.【答案】C
【解析】公司董事、經理、監事發生變動的,只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即可。
10.【答案】B
【解析】選項A應當提起民事訴訟;選項C、D屬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行政訴訟的情形。
11.【答案】A
【解析】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或者發生變更事由之日起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12.【答案】B
【解析】上市公司終止股票上市由證券交易所作出決定。
13.【答案】D
【解析】合作企業合同約定外國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資的,并且投資已經回收完畢的,合作企業期限屆滿不再延長。但外國合作者增加投資的,經合作各方協商同意,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向審查批準機關申請延長合作期限。
14.【答案】C
【解析】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15.【答案】C
【解析】本票限于見票即付,談不上到期日。
16.【答案】A
【解析】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17.【答案】B
【解析】我國《擔保法》規定的擔保方式有: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18.【答案】C
【解析】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管理個人獨資企業的依據,是投資人與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簽訂的書面合同。
19.【答案】B
20.【答案】C
21.【答案】B
【解析】仲裁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應當制作調解書或根據協議結果制作裁決書。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說明仲裁裁決書并不是唯一的生效法律文書。所以B選項的說法不正確。
22.【答案】C
【解析】A項中趙某,雖然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但所犯罪行不在公司法禁止的經濟類犯罪之內;B項中錢某,雖然管理的企業破產,但在其上任之前即已負債累累,達到破產界限,因此錢某對該企業的破產并不負有個人責任;D項中的李某,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但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已超過3年。所以,以上三個選項不在公司法規定的禁止之列。C選項屬于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不能清償的,不得擔任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
23.【答案】B
【解析】根據規定,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中,中外合作者一方擔任董事長的,副董事長由他方擔任。
24.【答案】D
【解析】收購人持有75%的股份,股權分布不具備上市交易條件,應當終止其股票上市。
25.【答案】A
【解析】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15日內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