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下列有關個人獨資企業設立條件的表述中,符合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制度規定的有(?。?。
A.投資人可以是中國公民,也可以是外國公民
B.投資人可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
C.企業名稱中不得使用“公司”字樣
D.企業必須有符合規定的最低注冊資本
參考答案: B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個人獨資企業法的相關規定。根據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只能是中國公民,因此選項A錯誤;個人獨資企業設立條件中并沒有最低注冊資本的要求,因此選項D錯誤。
試題點評: 本題難度不大,可以采用排除法進行選擇。相關的考點在基礎班和習題班的“練習中心”中均有所涉及。
27.根據《證券法》的規定,某上市公司的下列人員中,不得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后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6個月內又買入的有( )。
A.董事會秘書
B.監事會主席
C.財務負責人
D.副總經理
參考答案: ABC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證券交易的一般規定。根據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不得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買入后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6個月內買入,否則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本題中,選項ACD均屬于高級管理人員。
試題點評: 本題難度涉及到兩個知識點的綜合,一個是禁止轉讓的規定,另外一個是高級管理人員的范圍,只要掌握這兩個考點并靈活運用,解答這道題應該不會費力。本題涉及的考點在考前李玉華串講中重點提及過。
28.根據新頒布的《合伙企業法》的規定,下列關于普通合伙企業合伙利的表述中,符合法律規定的有(?。?。
A.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
B.合伙人可以查閱企業會計賬簿
C.合伙人可以自營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D.執行企業事務的合伙人可以自行決定是否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企業經營狀況
參考答案: AB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普通合伙企業的相關規定。根據規定,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不得自營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注意,此處是法定的限制,因此選項C的說法是錯誤的;執行企業事務的合伙人“應當”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企業經營狀況,因此選項D的說法錯誤。
試題點評: 本題需要大家對考點有一個明確的理解和把握才能選出,可以看出,光死記法律原文還是不行的。相關的考點在基礎班和習題班的“練習中心”中均有所涉及。
29.甲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注冊資本為300萬美元,其中,外國合營者認繳的出資額為200萬美元。合營企業合同約定合營雙方分期繳付出資。2006年6月1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簽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該外國合營者繳付出資的表述中,符合法律規定的有(?。?。
A.該外國合營者可以以美元繳付出資,也可以以人民幣繳付出資
B.該外國合營者第一期繳付出資不得低于30萬美元
C.該外國合營者應在2006年8月31日之前繳清第一期出資
D.該外國合營者應在2009年5月31日之前繳清全部出資
參考答案: B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合營企業繳付出資的相關規定。根據規定,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外國投資者應以美元繳付所認繳的出資,因此,選項A的說法錯誤;合營合同規定分期繳付出資的,合營各方第一期出資,不得低于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并且應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本題中,外國合營者認繳的出資額為200萬美元,其15%為30萬元,因此選項B正確,簽發營業執照的時間為2006年6月1日,那么該出資額應該在2006年8月31日之前繳清,因此選項C正確;合營企業投資者分期繳付出資的,注冊資本在100萬美元以上、300萬美元以下(含300萬美元)的,自營業執照核發之日起2年內繳清。本題中,注冊資本正好為300萬美元,應在2008年5月31日之前繳清全部出資,因此選項D是錯誤的。
試題點評: 本題綜合性很強,而且考的點很刁鉆,出現了一個邊界點數字“300萬美元”,如果復習中對此處把握不準的話,很難將選項D排除掉。本題考點與出題思路與習題班“練習中心”中的一道單選題非常相似。
30.根據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某一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發生的下列事項中,須經審查批準機關批準的有(?。?/P>
A.合作企業委托第三人經營管理
B.合作企業由中方合作者擔任董事長
C.合作企業減少注冊資本
D.合作企業延長合作期限
參考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合作企業中須經審查批準機關批準的事項。根據規定,合作企業委托第三人經營管理、合作企業減少注冊資本和合作企業延長合作期限,均需要經過審查批準機關批準。
試題點評: 本題有一定的綜合性,如果考前對這個問題進行總結的話,應該會很好判斷的。相關的考點在基礎班和習題班的“練習中心”中均有所涉及。
31.下列有關重整制度的表述中,符合新頒布的《企業破產法》規定的有(?。?。
A.債務人尚未進入破產程序時,債權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
B.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20 %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C.破產管理人負責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重整計劃草案可以由破產管理人制定
D.按照重整計劃減免的債務,自重整計劃執行完畢時起,債務人不再承擔清償責任
參考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重整制度的相關規定。根據規定,破產管理人負責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重整計劃草案“由”破產管理人制定,注意,這里是必須由管理人制定的意思,因此選項C中所說的“可以”是不正確的,不應該選。選項ABD的表述均正確。
試題點評: 本題可能是廣大考生多選題中最咬牙切齒的一道題,就算考點掌握的很清楚,也很容易選錯,該題的難度甚至超過了06年注會經濟法考試。對于選項B,按照規定,是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1/10“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他說“占債務人注冊資本20 %的出資人”應該是超過了10%的,所以是可以申請重整的,這里考的是一個“時點”的問題,而不是“區間”的判斷,如果說占債務人注冊資本20 %“以上”的出資人,那么就是錯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