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綜合題(本類題共1題,共10分)
59、某西方跨國公司(以下簡稱“西方公司”)擬向中國內地的有關領域進行投資,并擬定了一份投資協議。該協議的有關要點如下:
在中國大連尋找一位中國合作者,共同舉辦一家生產醫療設備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作企業)。合作期限為8年。合作企業注冊資本總額擬定為250萬美元,西方公司出資額占注冊資本的70%,中方合作者出資額占注冊總額的30%。西方公司除以機器設備、工業產權折合125萬美元出資外,還由合作企業作擔保向中國的外資金融機構貸款50萬美元作為其出資;中方合作者可用場地使用權、房屋及輔助設施出資75萬美元。西方公司可與中方在合作企業合同中規定:西方公司在合作企業正式投產之后的頭5年先行回收投資,先行回收投資可以在彌補企業虧損之前;合作企業的稅后利潤以各占50%的方式分配;在合作期限屆滿時,合作企業的全部固定資產歸中國合作者所有,但中國合作者應按其殘余價值的30%給予西方公司適當的補償。
以上協議未能通過政府有關部門的審批,并要求予以改正,改正后方能設立合作企業。合作企業設立后,出現了以下問題:
(1)外方合作者未經中方合作者同意,決定將自己持有合作企業的出資轉讓給丙方。
(2)該公司共有7名董事,經董事長和A董事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出席會議的董事共4人(含董事長)。會上除董事A外的董事一致同意修改合作企業的章程。另外,經過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決定合作企業委托某一投資管理公司進行經營管理,并與該投資管理公司簽訂了經營管理合同。
要求:根據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法規,回答以下問題,并說明理由。
(1)西方公司以合作企業作擔保向中國的外資金融機構貸款50萬美元作為其出資是否符合規定?
(2)西方公司約定的利潤分配比例是否符合規定?
(3)西方公司約定先行回收投資的辦法是否符合規定?
(4)西方公司約定合作期限屆滿后的全部固定資產的處理方式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5)如果西方公司投資已經回收完畢的,在何種情況下可以延長經營期限?
(6)外方合作者轉讓出資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
(7)該合作企業董事會人數是否符合規定?
(8)合作企業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幾次?
(9)董事會的臨時會議召開和決議是否合法?并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