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綜合題(本類題共1題,共10分)
59、甲乙國有企業與另外9家國有企業擬共同投資設立“光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光中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內容為:公司股東會除召開定期會議外,還可以召開臨時會議,臨時會議須經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監事提議召開。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指出了公司章程中關于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的不合法之處。經全體股東協商后,予以糾正。
2010年3月。光中公司依法登記成立,注冊資本為1億元,其中甲以工業產權出資,作價金額1200萬元;乙出資1400萬元,是出資最多的股東。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東會會議,設立了董事會。其中,全部董事均由股東代表擔任。
2010年5月。光中公司董事會發現,甲作為出資的工業產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價額,為了使公司股東出資總額仍達到1億元,董事會提出了如下解決方案:由甲補足該差額,如果甲不能補足,其他股東不承擔任何責任。
2010年10月,光中公司經過一段時間的運作后,經濟效益較好,董事會制定了一個增加注冊資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將公司現有的注冊資本由1億元增加到2億元。增資方案提交股東會討論表決時,有7家股東贊成增資,7家股東出資總和為5830萬元,表決權總數的58.3%;有4家股東不贊成增資,4家股東出資總和為4170萬元,占表決權總數的41.7%。股東會通過增資決議,并授權董事會執行。
2011年3月,光中公司因業務發展需要,依法成立了海南分公司。海南分公司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因違反了合同約定被訴至法院,對方以光中公司是海南分公司的總公司為由,要求光中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光中公司設立過程中訂立的公司章程中關于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的規定有哪些不合法之處?并說明理由。
(2)光中公司首次股東會會議由甲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并說明理由。
(3)光中公司全部董事均由股東代表擔任的做法是否合法?并說明理由。
(4)光中公司董事會作出的關于甲出資不實的解決方案是否合法?并說明理由。
(5)光中公司股東會作出的增資決議是否合法?并說明理由。
(6)光中公司是否應替海南分公司承擔違約責任?并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