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答案】C
【解析】《票據法》規定:“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
2.【答案】C
【解析】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3.【答案】D
【解析】票據關系一經形成,就與基礎關系分離,基礎關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對票據關系都不起影響作用。在本題中,甲公司、乙公司之間解除買賣合同,并不影響持票人丙公司的票據權利。因此,出票人甲公司無權要求丙公司返還匯票,也無權請求付款銀行停止向丙公司支付匯票金額。在銀行向丙公司付款后,甲公司有權要求乙公司返還10萬元的預付款。
4.【答案】D
【解析】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
5.【答案】C
【解析】(1)選項A:套匯是指違反規定以外匯收付應當以人民幣收付的款項,或者以虛假、無效的交易單證等向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騙購外匯等非法行為;(2)選項B:非法攜匯是指違反規定攜帶外匯出入境;(3)選項C:逃匯是指違反規定將境內外匯轉移境外,或者以欺騙手段將境內資本轉移境外;(4)選項D:非法匯匯是指違反規定將外匯匯入境內。
6.【答案】D
【解析】根據規定,非法介紹買賣外匯數額較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
二、多項選擇題
1.【答案】BC
【解析】(1)選項A:轉賬支票也可以背書轉讓;(2)選項D: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
2.【答案】AB
【解析】如果當事人簽章在變造之前,應按原記載的內容負責;如果當事人簽章在變造之后,則應按變造后的記載內容負責。如果無法辨別簽章發生在變造之前還是之后,視同在變造之前簽章。
3.【答案】BC
【解析】(1)選項B:因欺詐、偷盜、脅迫、惡意或重大過失而取得票據的,韓某不得享有票據權利;(2)選項C: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龔某的前手韓某不享有票據權利,龔某也不享有票據權利;(3)選項AD:凡是善意的、已付對價的正當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據債務人請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權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間抗辯的影響。張某屬于善意的、已付對價的正當持票人,享有100%的票據權利,周某無權請求張某返還票據。
4.【答案】BCD
【解析】(1)選項A:由于偽造人李某在票據上根本沒有以自己名義簽章,因此不承擔票據責任;(2)選項B:因為票據上沒有甲公司的真實簽章,所以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對被偽造人甲公司也不能行使票據權利;(3)選項CD:票據上有偽造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鄧某和周某屬于在票據上真正簽章的當事人,仍應對被偽造的票據的債權人承擔票據責任。
5.【答案】AB
【解析】(1)選項AB:屬于逃匯行為;(2)選項CD:屬于套匯行為。
6.【答案】ABCD
【解析】(1)選項A:支票限于見票即付,不得另行記載付款日期;另行記載付款日期的,該記載無效;(2)選項B:支票上的金額和收款人名稱,經出票人授權,可以補記;(3)選項C: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4)選項D:支票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并不喪失對出票人的追索權,出票人應當對持票人承擔支付票款的責任;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故丙公司有權在12月6日前向甲公司主張票據權利。
7.【答案】AB
【解析】根據我國《票據法》的規定,支票金額和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不得背書轉讓和提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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