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單項選擇題
1.【答案】D
【解析】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時,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而非抵押合同生效時間的先后順序)清償。
2.【答案】B
【解析】后履行抗辯權是指合同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甲)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乙)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
3.【答案】D
【解析】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形時,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合同履行。
4.【答案】D
【解析】(1)債務人甲對次債務人丙享有的債權(交貨)不屬于“金錢給付”,債權人乙不能行使代位權;(2)債務人甲對次債務人丁享有的債權(支付貨款)屬于“金錢給付”,債權人乙可以行使代位權。
5.【答案】B
6.【答案】C
【解析】(1)如果不變更抵押權的順序,乙銀行作為第二順位的抵押權人,可以得到清償的數額為300萬元;(2)甲銀行和丙銀行交換抵押權的順位時,未經乙銀行的書面同意(乙銀行并不知情),不得對乙銀行產生不利影響。因此,乙銀行可以得到清償的數額仍為300萬元,剩下的300萬元給丙銀行(丙銀行通過交換,其抵押權的順位已經優先于甲銀行)。
7.【答案】C
【解析】(1)動產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在本題中,乙未向甲交付鉆戒,質權并未設立;(2)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本題
中,乙將鉆戒交付給丙,丙依法取得了該鉆戒的所有權。
二、多項選擇題
1.【答案】BCD
【解析】(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乙可以解除合同;(2)債權人甲轉讓權利的,債務人乙對讓與人甲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丙主張。
2.【答案】ABD
【解析】不安抗辯權的效力:(1)中止合同,先履行合同的當事人行使中止權時,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如果對方恢復了履行能力或者提供了相應的擔保后,應當恢復合同的履行;(2)解除合同,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3.【答案】ABC
【解析】(1)選項A:如果債務人的債務未到履行期或履行期間未屆滿的,債權人不能行使代位權;(2)選項B: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合法債權,債權人才能行使代位權,賭債不屬于合法債權;(3)選項C: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如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債權人不得行使代位權。
4.【答案】BC
【解析】(1)選項AB: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的,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而非代位權);(2)選項C: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3)選項D: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撤銷權。
5.【答案】BD
【解析】(1)選項A:債權人可以行使代位權(而非撤銷權);(2)選項B: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不論第三人善意、惡意均可撤銷;(3)選項C: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受讓人不知道該情形的,不能撤銷;(4)選項D:債務人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權人依法提起撤銷權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6.【答案】ABC
【解析】(1)選項A: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后,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選項B: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出具擔保書,債權人接受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3)選項CD: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