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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中級經濟法真題答案-簡答題(9月5日)
1。趙某的5歲女兒李某,智力低于常人,為了保證李某以后的生活,趙某為其購買了人壽保險。保險合同約定李某如果能活到60歲,則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如果死亡趙某可以作為受益人領取保險金。趙某繳納了保險金。后經檢查,李某患有自閉癥。在李某7歲時,趁趙某出去買菜的時候自殺。趙某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保險公司拒絕,趙某訴至人民法院,庭審時,保險公司抗辯:
(1)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購買死亡保險,因此該合同無效;
(2) 李某自殺時合同成立尚不足兩年,保險公司沒有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和保險法律制度的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被保險人李某是否為保險合同的當事人?簡要說明理由。
(2)保險公司抗辯(1) 是否成立?簡要說明理由。
(3)保險公司抗辯(2) 是否成立?簡要說明理。
【233網校參考答案】
(1)李某不是保險合同的當事人,依據規定,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應當為投保人和保險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是保險合同的關系人。本題中,趙某是投保人,其女兒李某是被保險人,所以不是保險合同當事人。
(2)不成立。依據規定,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保險人也不得承保,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此限。本題中,趙某為其五歲女兒投保人壽限,不在法律規定限制范圍內,所以保險公司的抗辯不成立。
(3)不成立。依據規定,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2年內,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除外。本題中,李某自殺時是不足8歲,才7歲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以不在自殺條款的限制范圍內,保險公司抗辯不成立。
2。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和趙某共同設立了一有限責任公司,各自持股25%。公司章程和全體股東末對股東權轉讓事項作特別約定,后乙因資金周轉困難欲轉讓其所持全部股權,經協商,丁愿意以3000萬元購買乙的全部股權。乙向公司其他股東發出了股權轉讓通知,甲和丙均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其中甲主張以1500萬元購買乙50%的股權, 丙愿意以同等條件購買乙的股權,乙未做進一步表示。
6月20號。乙的資金問題得到解決。遂放棄股權轉讓,并將此事通知了其他股東。
6月21日,丙主張行使對乙的股權的優先購買,遭到拒絕后,向法院提起訴訟。在法院審理案件的過程中,戊以4000萬元購買了乙的股權,乙與戊簽訂了股權轉讓合間,并辦理了股權變更記,但未就股權轉讓事項征求其他股東意見。丙公可得知后,認為自己的優先購買權受到了損害,主張行使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甲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以1500萬元購買乙50%的股權,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
(2)乙決定放棄轉讓后,丙仍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人民法院是否支持?并說明理由。
(3) 乙公司以4000萬元的價格將股權轉讓給戊公司,丙公司的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人民法院是否支持?并說明理由。
【233網校參考答案】
(1)不符合法律規定。依據規定,有限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同等條件要綜合考慮轉讓股權的數量、價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本題中,甲只購買部分股權,與丁提出的條件不同等,所以不得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
(2)不能得到支持。依據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轉讓股東,在其他股東主張優先購買后又不同意轉讓股權的,對其他股東優先購買的主張,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本題中,公司章程和全體股東會對股權轉讓均無規定,所以乙放棄轉讓股權后,丙還繼續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不被法院支持。
(3)能夠得到支持。依據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未就股權轉讓事項征求其他股東意見,或者以欺詐、惡意申通等手段,損害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主張按照同等條件購買該轉讓股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題中,轉讓股權的股東乙未就股權轉讓事項征求其他股東意見,已經侵害了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丙可以主張按照同等條件購買其股權。
3。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0萬元,期限1年,借款合同約定:年利率為10%,合同簽訂的第三天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扣除利息后的借款,如甲公司逾期還款,逾期利率為15%,同時還應按月向乙公司支付違約金2000元,折算的違約金率為2.67%。丙公司為該借款合同提供保證,但未約定保證方式。之后乙公司扣除利息后實際提供給甲公司90萬元。
借款到期時,甲公司無力清償,乙公司訴至人民法院,請求甲公司償還100萬元借款本息,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逾期利息和違約金,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此時,甲公司尚有房子、車子尚未強制執行。
已知:合同成立時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為3.85%。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和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保證人是否有權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簡要說明理由。
(2)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償還100萬,人民法院是否支持?簡要說明理由。
(3)乙公司主張按照合同約定計算逾期利息和違約金,人民法院是否支持?簡要說明理由。
【233網校參考答案】
(1)有權拒絕。根據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一般保證的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可以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本題中,雙方對保證方式未約定,所以是丙提供的一般保證,享有先訴抗辯權。
(2)不能得到支持。根據規定,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本題中,乙公司扣除利息后實際提供給甲公司90萬元,所以以90萬作為實際借款數額,而非當初約定的100萬。
(3)不能得到支持。依據規定,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總計不得超過合同成立時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4倍。本題中,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為3.85%,若同時主張違約金和逾期利息則遠超15.4%(4×3.85%),所以不得同時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