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12 代理承銷證券款一、本科目核算企業(金融)接受委托,采用承購包銷方式或代銷方式承銷證券所形成的、應付證券發行人的承銷資金。二、本科目可按委托單位和證券種類進行明細核算。三、企業承銷記名證券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通過證券交易所上網發行的,在證券上網發行日根據承銷合同確認的證券發行總額,按承銷價款,在備查簿中記錄承銷證券的情況。
(二)與證券交易所交割清算,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結算備付金”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承銷期結束,將承銷證券款項交付委托單位并收取承銷手續費,按承銷價款,借記本科目,按應收取的承銷手續費,貸記“手續費及傭金收入”科目,按實際支付給委托單位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四)承銷期結束有未售出證券、采用余額承購包銷方式承銷證券的,按合同規定由企業認購,應按承銷價款,借記“交易性金融資
產”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承銷期結束,應將未售出證券退還委托單位。四、企業承銷無記名證券,比照承銷記名證券的相關規定進行處
理。五、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承銷證券應付未付給委托單位的款項。
2313 代理兌付證券款一、本科目核算企業(證券、銀行等)接受委托代理兌付證券
收到的兌付資金。二、本科目可按委托單位和證券種類進行明細核算。三、代理兌付證券款的主要賬務處理。(一)企業兌付記名證券,收到委托單位的兌付資金,借記“銀
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收到客戶交來的證券,按兌付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兌付無記名證券的,還應通過“代理兌付證券”科目核算。
(二)收取代理兌付證券手續費收入,向委托單位單獨收取的,按應收或已收取的手續費,借記“應收手續費及傭金”等科目,貸記“手續費及傭金收入”科目。
手續費與兌付款一并匯入的,在收到款項時,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結算備付金”等科目,按應兌付的金額,貸記本科目,按事先取得的手續費,貸記“其他應付款——預收代理兌付證券手續費” 科目。兌付證券業務完成后確認手續費收入,借記“其他應付款—— 預收代理兌付證券手續費”科目,貸記“手續費及傭金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已收到但尚未兌付的代理兌付證券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