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投資性房地產
在考試中處于較重要的地位,考試題型主要為客觀題和計算分析題,在綜合題中也會涉及本章的一些重要知識點。重點:投資性房地產按成本模式計量和按公允價值模式計量。
二、投資性房地產的核算
投資性房地產的核算可以采用成本模式和公允價值模式分別進行核算,具體分析如下。
(一)采用成本模式核算投資性房地產
采用成本模式核算投資性房地產,可以分為初始確認、后續計量和處置三個步驟:
1.投資性房地產的初始計量
投資性房地產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不同來源的房地產其成本構成不同:
(1)外購的投資性房地產
對于企業外購的房地產,只有在購入房地產的同時開始對外出租(自租賃期開始日起,下同)或用于資本增值,才能稱之為外購的投資性房地產。外購投資性房地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和可直接歸屬于該資產的其他支出。
【例2】甲公司于2007年1月1日支付1000萬元價款和10萬元相關稅費購入了800平方米商業用房,當日出租給乙公司。在采用成本模式下,甲公司購入投資性房地產的賬務處理是:
借:投資性房地產 1010
貸:銀行存款(1000+10) 1010
(2)自行建造的投資性房地產
企業自行建造(或開發,下同)的房地產,只有在自行建造或開發活動完成(即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的同時開始對外出租或用于資本增值,才能將自行建造的房地產確認為投資性房地產。自行建造投資性房地產的成本,由建造該項房地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發生的必要支出構成。
【例3】甲公司采用出包方式建造商用樓,用于出租,總投資4000萬元。2007年2月1日支付工程款1000萬元,則在采用成本模式下,甲公司賬務處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商用樓 1000
貸:銀行存款 1000
2007年其余付款略;2007年12月23日,工程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已辦理經營租賃手續,在建工程余額為4000萬元,則:
借:投資性房地產 4000
貸:在建工程 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