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組業務
1.重組是指企業制定和控制的,將顯著改變企業組織形式、經營范圍或經營方式的計劃實施行為。屬于重組的事項主要包括:
(1)出售或終止企業的部分業務;(2)對企業的組織結構進行較大調整;(3)關閉企業的部分營業場所,或將營業活動由一個國家或地區遷移到其他國家或地區。
企業應當將重組與企業合并、債務重組區別開。重組通常是企業內部資源的調整和組合,謀求現有資產效能的最大化;企業合并是在不同企業之間的資本重組和規模擴張;而債務重組是債權人對債務人作出讓步,債務人減輕債務負擔,債權人盡可能減少損失。
2.重組義務的確認
企業因重組而承擔了重組義務,并且同時滿足或有事項的三項確認條件時,才能確認預計負債。
(1)同時存在下列情況的,表明企業承擔了重組義務:①有詳細、正式的重組計劃,包括重組涉及的業務、主要地點、需要補償的職工人數及其崗位性質、預計重組支出、計劃實施時間等;②該重組計劃已對外公告。
(2)需要判斷重組義務是否同時滿足或有事項的三個確認條件。即:判斷其承擔的重組義務是否是現時義務、履行重組義務是否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重組義務的金額是否能夠可靠計量。只有同時滿足這三個確認條件,才能將重組義務確認為預計負債。
【例14】2007年12月12日,乙上市公司董事會決定關閉生產A產品的事業部,有關計劃已獲批準。至2007年12月31日,關閉生產A產品事業部的決定已向社會公告,受影響的公司相關職工也已收到通知。在2007年12月31日,乙上市公司應因此項決定確認預計負債。
3.重組義務的計量
企業應當按照與重組有關的直接支出確定預計負債金額。其中,直接支出是企業重組必須承擔的,并且與主體繼續進行的活動無關的支出,不包括留用職工崗前培訓、市場推廣、新系統和營銷網絡投入等支出。因為這些支出與未來經營活動有關,在資產負債表日不是重組義務。
由于企業在計量預計負債時不應當考慮預期處置相關資產的利得,因此,在計量與重組義務相關的預計負債時,不能考慮處置相關資產(廠房、店面,有時是一個事業部整體)可能形成的利得或損失,即使資產的出售構成重組的一部分也是如此。
企業可以參照表12-1判斷某項支出是否是與重組有關的直接支出:
支出項目 |
包括 |
不包括 |
不包括的原因 |
自愿遣散 |
√ |
|
|
強制遣散(如果自愿遣散目標未滿足) |
√ |
|
|
將不再使用的廠房的租賃撤銷費 |
√ |
|
|
將職工和設備從擬關閉的工廠轉移到繼續使用的工廠 |
|
√ |
支出與繼續進行的活動相關 |
剩余職工的再培訓 |
|
√ |
支出與繼續進行的活動相關 |
新經理的招募成本 |
|
√ |
支出與繼續進行的活動相關 |
推廣公司新形象的營銷成本 |
|
√ |
支出與繼續進行的活動相關 |
對新分銷網絡的投資 |
|
√ |
支出與繼續進行的活動相關 |
重組的未來可辨認經營損失(最新預計值) |
|
√ |
支出與繼續進行的活動相關 |
特定不動產、廠場和設備的減值損失 |
|
√ |
資產減值準備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進行計提,并作為資產的抵減項。 |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