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中級會計實務》科目
第四章 投資性房地產
(依據2010年教材提前預習)
一、投資性房地產的定義和內容
(一)定義和特征
1.投資性房地產,是指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產。
2.特征:
?。?)屬于企業的經營活動——因此通過其他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成本核算;
?。?)其用途、狀態、目的與作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核算的房地產不一樣;
?。?)能夠單獨計量和出售。
(二)范圍
投資性房地產主要包括:
1.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權
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權,是指企業通過出讓或轉讓方式取得,并以經營租賃方式出租的土地使用權。企業計劃用于出租但尚未出租的土地使用權,不屬于此類。
2.已出租的建筑物
已出租的建筑物,是指企業擁有產權并以經營租賃方式出租的房屋等建筑物。企業計劃用于出租但尚未出租的建筑物,不屬于此類。
3.持有并準備增值后轉讓的土地使用權——這類投資性房地產比較特殊,是由管理者的持有意圖決定的。
注意區分如下特殊項目是否屬于投資性房地產:
1.企業出租給本企業職工居住的宿舍(不屬于投資性房地產)
2.暫時閑置的投資性房地產,企業的意圖是繼續用于對外出租(屬于投資性房地產)
3.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定的閑置土地(不屬于投資性房地產)。
4.作為存貨的房地產(不屬于投資性房地產)
企業將建筑物出租,按租賃協議向承租人提供的相關輔助服務在整個協議中不重大的,應當將該建筑物確認為投資性房地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