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五:不同類金融資產之間的重分類
企業在金融資產初始確認時對其進行分類后,不得隨意變更。
(一)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后,不能重分類為其他類金融資產;其他類金融資產也不能重分類為交易性金融資產。
(二)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三類金融資產之間,也不得隨意重分類。
(三)持有至到期投資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1.重分類條件
(1)企業因持有意圖或能力的改變,使某項投資不再適合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應當將其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注意:意圖或能力
(2)如果處置或重分類為其他類金融資產的金額相對于該類投資(即企業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資)在出售或重分類前的總額較大,則企業在處置或重分類后應立即將其剩余的持有至到期投資(即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資扣除已處置或重分類的部分)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2.不屬于重分類的情況
(1)出售日或重分類日距離該項投資到期日或贖回日較近(如到期前三個月內),且市場利率變化對該項投資的公允價值沒有顯著影響。
(2)根據合同約定的償付方式,企業已收回幾乎所有初始本金。
(3)出售或重分類是由于企業無法控制、預期不會重復發生且難以合理預計的獨立事件所引起。此種情況,例如,因被投資單位信用狀況嚴重惡化,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
3.會計核算
(1)企業因持有意圖或能力發生改變,使某項投資不再適合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應當將其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并以公允價值進行后續計量。重分類日,該投資的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所有者權益,在該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或終止確認時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2)持有至到期投資部分出售或重分類的金額較大,且不屬于例外情況,使該投資的剩余部分不再適合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的,企業應當將該投資的剩余部分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并以公允價值進行后續計量。重分類日,該投資剩余部分的賬面價值與其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所有者權益,在該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或終止確認時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3)在重分類日會計處理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重分類日的按其公允價值】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差額】
貸:持有至到期投資 【按其賬面余額】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差額】
已計提減值準備的,還應同時結轉減值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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