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性質與職權
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職權:①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②選舉和更換由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和監事的報酬事項;③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④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會的報告;⑤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⑥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⑦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⑧對公司發行債券作出決議;⑨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⑩修改公司章程;
4、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決議
分為①普通決議:一般事項,二分之一通過即可。
②特別決議:重要事項,三分之二通過。
5、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的性質與職權
職權適用于有限責任公司職權。
6、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的決議方式
原則:一股一權
累積投票制: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監事時,每一股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其功能在于保障中小股東有可能選出自己信任的董事或監事。
7、國有獨資公司的特殊權力機構
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的職權。可以授權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權力。
第三節董事會
1、董事會的地位:是執行機構,依附于股東大會。
2、董事會的性質
代表股東對公司進行管理的機構;是公司的執行機關;是公司的經營決策機關;是公司法人的對外代表機構;法定常設機構;
3、董事會的決議方式
①一人一票原則②多數通過原則(半數)
其原則是:董事數額多數決。
4、董事會的職權
①股東會的合法召集人;②執行股東會的決議;③決定公司的經營要務;④為股東會準備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⑤為股東會準備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⑥為股東會準備增資或減資方案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⑦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⑧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⑨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并決定其報酬事項;⑩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組成及董事的任職資格
組成:3—13人,
無任職資格(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①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②經濟犯罪被判處刑罰未逾五年;被剝奪政治權利未逾五年;③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④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企業法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⑤個人負有較大數額債務到期未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