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業勞動爭議處理
(一)企業勞動爭議概述
1、概念:指企業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因勞動權利與義務發生的爭執。
2、種類:勞動者與企業;工會與企業
3、處理原則:著重調節,及時處理;依法處理;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二)勞動爭議處理的自主協商和調解
1、企業內部調解
2、內部調解機構
職工代表;企業代表;企業工會代表
3、勞動爭議調解原則
自愿原則和民主原則
4、調解的程序和期限
調解準備、調解開始、實施調解、調解終止。
30日內提出申請,調解委員會于3日內通知申請人。調解委員會應該自當事人申請調解30日內結束。如果調解不成,則當事人于勞動爭議60日內向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
(三)企業勞動爭議的仲裁
1、概念: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企業與勞動者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在查明是非、明確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依法做出裁決的活動。
2、仲裁機構: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和仲裁庭
3、企業勞動仲裁的當事人和參加人
勞動者和企業當事人和相關第三人
4、企業勞動仲裁案件的管轄
地域管轄;級別管轄
5、企業勞動仲裁的回避制度
①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近親屬
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③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他關系
④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6、企業勞動仲裁的時效規定
當事人被害之日起60天內,以書面形式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7、企業勞動仲裁仲裁調解
8、企業勞動仲裁的效力
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上訴。
9、企業勞動仲裁的程序和期限
①程序:立案,裁決,結案
②期限:仲裁庭外處理企業勞動爭議,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內結束。需要延期的,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
(四)企業勞動爭議的訴訟
1、概念:指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程序,依法對勞動爭議案件進行審理的活動。
2、人民法院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范圍
①勞動者與企業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②勞動者與企業之間沒有訂立勞動合同的
③與企業發生養老金、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發生的糾紛
④企業和勞動者因勞動關系的解除或終止,經過勞動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后當事人依法提起訴訟的
⑤勞動者與企業的勞動合同金、保證金、抵押金及人事檔案和社會保險產生爭議的,經過勞動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后當事人依法提起訴訟的
⑥勞動者因為工傷、職業病,請求企業依法承擔給予工傷保險待遇的爭議,經過勞動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后當事人依法提起訴訟的
3、勞動爭議訴訟案件的管轄
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勞動爭議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4、勞動爭議訴訟案件的當事人
企業、勞動者、有關的第三者
5、企業勞動爭議訴訟的時效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6、企業勞動爭議訴訟案件的證據
①舉證責任。指當事人在訴訟中對自己的主張加以證明,并在自己的主張最終不能得到證明時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的責任。
②舉證時限制度。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情舉證期限,舉證期限不得少于30日。
③證據交換制度。
④界定了非法取證的范圍。侵犯了他人隱私權、侵犯了國家秘密,企業商業秘密等
⑤被告的答辯義務。
7、企業勞動爭議訴訟案件的審理
8、企業勞動爭議訴訟案件的執行
當事人對發生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履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裁定不予執行
①裁決的事項不屬于勞動爭議仲裁范圍的或者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②適用法律有錯誤的
③仲裁員仲裁該案時,有徇私舞弊的、枉法裁決行為的
④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勞動爭議仲裁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
(五)企業勞動集體爭議處理制度
指在履行集體協議過程中當事人雙方就如何將協議條款付諸實踐實現所發生的爭執,其標的是實現協議中已經設定并表現為權利義務的勞動者權益。
自身特點:
1、不適用基層調解
2、適用我國勞動爭議處理程序中有關集體爭議仲裁的特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