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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級《經濟基礎》第十六章:財政管理體制
2020年中級經濟師經濟基礎考點: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
含義 | 簡稱分稅制,指將國家的全部稅種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間進行劃分,借以確定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的收入范圍的一種財政管理體制。我國從1994年開始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 | ||
主要內容 | 支出責任 劃分 | 中央財政主要承擔國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國家機關運轉所需經費,調整國民經濟結構、協調地區發展、實施宏觀調控所必需的支出以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事業發展支出地方財政承擔本地區政權機關運轉所需支出以及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所需支出 | |
中央財政支出 | 國防、武警經費,外交支出,中央級行政管理費,中央統管的基本建設投資,中央直屬企業的技術改造和新產品試制費,地質勘探費,中央安排的農業支出,中央負擔的國內外債務的還本付息支出,以及中央負擔的公檢法支出和文化、教育、衛生、科學等各項事業費支出 | ||
地方財政支出 | 地方行政管理費,公檢法經費,民兵事業費,地方統籌安排的基本建設投資,地方企業的改造和新產品試制經費,地方安排的農業支出,城市維護和建設經費,地方文化、教育、衛生等各項事業費以及其他支出 | ||
收入劃分 | 將維護國家、實施宏觀調控所必需的稅種劃為中央稅:將同經濟發展直接相關的主要稅種劃為中央與地方共享稅;將適合地方征管的稅種劃為地方稅,并調整、充實地方稅種,增加地方稅收入。 | ||
中央收入
| 關稅,海關代征消費稅和增值稅,消費稅,各銀行總行、各保險公司總公司等集中交納的收入(包括利潤和城市維護建設稅),證券交易印花稅,車輛購置稅,出口退稅,船舶噸稅,未納入共享范圍的中央企業所得稅、中央企業上繳的利潤等 | ||
中央地方共享收入 | 增值稅中央分享50%、地方分享50%;納入共享范圍的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資源稅按不同的資源品種劃分,海洋石油資源稅為中央收入,其余資源稅為地方收入。 | ||
地方收入 | 地方企業上繳利潤,城鎮土地使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不含各銀行總行、各保險公司總公司集中交納的部分),房產稅,車船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契稅,煙葉稅,土地增值稅,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等 | ||
主要成效 | (1)建立了財政收入穩定增長的機制 (2)增加了中央政府宏觀調控能力 (3)促進了產業結構調整和資源優化配置 | ||
深化財政 體制改革 的主要任務與內容 | 財政體制改革總的方向是,在保持中央和地方收入格局大體穩定的前提下,進一步理順中央和地方收入劃分,合理劃分政府間事權與支出責任,促進權力與責任、辦事與花錢相統一,全面提升國家治理效率。 | ||
完善中央地方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 | (1)適度加強中央事權。將國防、外交、國家安全等關系全國政令統一、維護統一市場、促進區域協調、確保國家各領域安全的重大事務集中到中央。 (2)明確中央與地方共同事權。將具有地域管理信息優勢但對其他區域影響較大的公共產品和服務,如社會保障、跨區域重大項目建設維護等作為中央與地方共同事權,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擔。 (3)明確區域性公共服務為地方事權。將地域信息性強、外部性弱并主要與當地居民有關的事務放給地方。 (4)調整中央和地方的支出責任。在明晰事權基礎上,地方承擔地方事權的支出責任,中央和地方按規定分擔共同事權的支出責任。 | ||
進一步理順中央和地方收入劃分 | 將收入周期性波動較大、具有較強再分配作用、稅基分布不均衡、稅基流動性較大、易轉嫁的稅種劃為中央稅,或中央分成比例多一些;將其余具有明顯受益性、區域性特征、對宏觀經濟運行不產生直接重大影響的稅種劃為地方稅,或地方分成比例多一些,以充分調動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培育地方主體稅種,形成穩定的財源。按照適當、可控、有限的原則擴大地方稅權,有效引導地方政府轉變經濟發展方式。 |
【單選題】關于現行中央與地方收入的劃分,正確的是()。(2018年真題)
A.船舶噸稅屬于中央收入
B.資源稅屬于地方收入
C.證券交易印花稅屬于中央地方共享收入
D.土地增值稅屬于中央地方共享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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