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金融監管國際協調的方式(不作要求)
1、金融監管協調的主體:各國政府監管當局、國際社會成立的各種金融合作機構,如IMF、WB、WTO等
2、金融監國際協調方式分類
(1)按形式分,規則性協調和相機協調
規則性協調由國際金融組織通過制定明確的規則來指導各國采取相應政策從而達到協調的目的。優點:權威強、連續性強;缺點:規則一旦制定,就會延續一段時間,不能及時隨實際情況變化而調整。
相機性協調針對某一特定情況各國采取政策協調、共同行動的措施。優點:靈活性、時效性、針對性較強;缺點:協調成本高、約束力弱。
(2)從地域分,全球性國際協調、地區性的國際協調
(3)從協調涵蓋范圍分,綜合性協調、專門化協調
(4)從頻率上分,經常性協調和臨時性協調
(二)金融監管國際協調的機制(掌握)
1、信息交換
信息交換是國際協調最基本的內容之一
2、政策的相互協調
3、危機管理——偶然、臨時的協調形式
4、聯合行動——國際協調的最高形式
二、我國金融監管機構與他國、國際性金融監管機構的協調(掌握協調的內容)
(一)對人民幣匯率、防范熱錢、打擊非法洗錢和資金外逃方面的協調
(二)對跨國銀行監管的協調
(三)對證券業和保險業監管的協調
(四)積極參與國際金融監管規則的制定,促進我國金融監管標準與國際接軌
三、銀行業的國際監管(大綱不作要求)
主要是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
四、證券業的國際監管(大綱不作要求)
知道國際證監會組織
五、保險業的國際監管(大綱不作要求)
知道國際保險業監督官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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