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是我國保險業的監管機構。國務院于1998年11月18日批準設立中國保監會。
中級經濟師考試中國保監會的主要職責包括:
(1)擬定保險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制定行業發展戰略和規劃;起草保險業監管的法律、法規;制定業內規章。
(2)審批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保險集團公司、保險控股公司的設立;會同有關部門審批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設立;審批境外保險機構代表處的設立;審批保險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保險評估公司等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審批境內保險機構和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保險機構;審批保險機構的合并、分立、變更、解散,決定接管和指定接受;參與、組織保險公司的破產、清算。
(3)審查、認定各類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制定保險從業人員的基本資格標準。
(4)審批關系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和新開發的人壽保險險種等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對其他保險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實施備案管理。
(5)依法監管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和市場行為;負責保險保障基金的管理,監管保險保證金;根據法律和國家對保險資金的運用政策,制定有關規章制度,依法對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進行監管。
(6)對政策性保險和強制保險進行業務監管;對專屬自保、相互保險等組織形式和業務活動進行監管。歸口管理保險行業協會、保險學會等行業社團組織。
(7)依法對保險機構和保險從業人員的不正當競爭等違法、違規行為以及對非保險機構經營或變相經營保險業務進行調查、處罰。
(8)依法對境內保險及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的分支機構進行監管。
(9)制定保險行業信息化標準;建立保險風險評價預警和監控體系,跟蹤分析、監測、預測保險市場運行狀況,負責統一編制全國保險業的數據、報表,抄送中國人民銀行,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發布。
(10)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國家外匯管理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成立于1979年3月,當時和中國銀行是一個機構、兩塊牌子,直屬國務院領導,由中國人民銀行代管。
1982年12月,國務院決定國家外匯管理局與中國銀行分離,劃歸中國人民銀行領導,改稱中國人民銀行外匯管理局。隨著我國對外開放和綜合國力的不斷增強,外匯管理工作日益重要.隨后改稱中國人民銀行外匯管理局為國家外匯管理局。
1983年9月,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在中國人民銀行的領導下,統一管理國家外匯。
國家外匯管理局的主要職責是:
(1)設計、推行符合國際慣例的國際收支統計體系,擬定并組織實施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制度,負責國際收支統計數據的采集,編制國際收支平衡表。
(2)分析研究外匯收支和國際收支狀況,提出維護國際收支平衡的政策建議,研究人民幣在資本項目下的可兌換。
(3)擬定外匯市場的管理辦法,監督管理外匯市場的運作秩序,培育和發展外匯市場;分析和預測外匯市場的供需形勢,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供制定匯率政策的建議和依據。
(4)制定經常項目匯兌管理辦法,依法監督經常項目的匯兌行為;規范境內外外匯賬戶管理。
(5)依法監督管理資本項目下的交易和外匯的匯入、匯出及兌付。
(6)按規定經營管理國家外匯儲備。
(7)起草外匯行政管理規章,依法檢查境內機構執行外匯管理法規的情況、處罰違法違規行為。
(8)參與有關國際金融活動。
(9)承辦國務院和中國人民銀行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困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
為加強對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的監督,黨中央、國務院決定向國有重點金融機構派出監事會。2000年3月15日國務院頒布實施《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暫行條例》,并決定向3家政策性銀行、4家國有商業銀行、交通銀行、4家國有資產管理公司、3家保險公司和中國銀河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等16家國有重點金融機構派出監事會。
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對國務院負責,代表國家對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的資產質量及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實施監督。它有別于國家金融監管機構,只對國有重點金融機構實行有限監管,重點監督國有重點金融機構資產的保值增值行為;而國家監管機構對金融機構的市場準人、業務運營、風險防范和市場退出進行全面監管。監事會與國有重點金融機構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監事會不參與、不干預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的經營決策和經營管理活動。
監事會以財務監督為核心,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對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的財務活動及主要責任人的經營管理行為進行監督,確保國有資產及其權益不受侵犯。
監事會的主要職責包括:檢查國有重點金融機構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金融、經濟的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制度的情況;檢查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的財務,查閱其財務會計資料及與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驗證其財務報告、資金營運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檢查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的經營效益、利潤分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資金營運等情況;檢查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的董事、行長(經理)等主要負責人的經營行為,并對其經營管理業績進行評價,提出獎懲、任免建議。
根據《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暫行條例》的規定,監事會一般每年對國有重點金融機構定期檢查兩次,并可以根據實際需要不定期地對國有重點金融機構進行專項檢查。
四、金融機構行業自律組織
金融機構行業自律,是指金融機構設立行業自律組織,通過制定同業公約、提供行業服務、加強相互監督等方式,實現金融行業的自我約束、自我管理,以規范、協調同業經營行為,保護行業的共同利益,促進各家會員企業按照國家經濟、金融政策的要求,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優化業務品種,完善金融服務。我國的金融機構行業自律組織主要有:
1.中國銀行業協會
中國銀行業協會成立于2000年5月,是由銀行業金融機構自愿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銀行業自律組織,是經中國銀監會批準并在民政部登記注冊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凡中國銀監會批準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國性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在華外資金融機構均可自愿加人協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各計劃單列市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可自愿結成地方性銀行業自律組織,地市及其以下原則上不設立銀行業自律組織。
銀行業協會及其業務接受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銀行業協會以促進會員單位實現共同利益為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經濟金融方針政策,依據《商業銀行法》《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以下簡稱《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認真履行自律、維權、協調、服務職能,維護銀行業合法權益,維護銀行業市場秩序,提高銀行業從業人員素質,提高為會員服務的水平,促進銀行業的健康發展。
2.中國證券業協會
中國證券業協會成立于1991年8月28日,是依據《證券法》等有關法規設立的證券業自律性組織,接受中國證監會、國家民政部的業務指導、監督、管理。證券業協會會員包括證券公司、基金公司、投資咨詢公司、證券交易所、登記結算機構以及符合條件的證券營業機構地方性社團等。
證券業協會的宗旨是:在國家對證券業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的前提下,進行證券業自律管理;發揮政府與證券行業間的橋梁作用;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維持證券業的正當競爭秩序,促進證券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推動證券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
3.中國財務公司協會
中國財務公司協會于1994年8月正式成立,其前身是成立于1988年4月的全國財務公
司聯合會。中國財務公司協會是中國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的同業自律性組織,由中國企業集團
財務公司自愿結成,接受中國銀監會的業務指導和國家民政部的監督管理。
中國財務公司協會的活動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接受主管機關委托,組織財務公司貫徹執行國家的金融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對財務公司進行同業自律管理,發揮財務公司與主管機關之間的橋梁紐帶作用,維護財務公司的合法利益,促進財務公司的健康發展,服務我國經濟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