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規定:
國家出資公司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分別代表國家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出資人權益。
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授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他部門、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公司履行出資人職責。
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部門,統稱為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
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制定。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可以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但下列事項應當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①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請破產,③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④分配利潤。
要以管資本為主改革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
對直接出資的國有獨資公司,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重點管好國有資本布局、規范資本運作、強化資本約束、提高資本回報、維護資本安全。
對國有全資公司、國有控股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主要依據股權份額通過參加股東會議、審核需由股東決定的事項、與其他股東協商作出決議等方式履行職責,除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不得干預公司自主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