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辦法》共39條,分為“總則”、“行政和解的適用范圍與條件”、“行政和解的實施程序”、“行政和解金的管理和使用”、“附則”等5章,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適用范圍與條件。行政相對人涉嫌實施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或欺詐客戶等違反證券期貨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監管規定的行為,并符 合以下全部條件的,才可以適用行政和解程序:中國證監會已經正式立案,且經過了必要調查程序,但案件事實或法律關系尚難完全明確;采取行政和解方式執法有 利于實現監管目的,減少爭議,穩定和明確市場預期,恢復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行政相對人愿意采取有效措施補償因其涉嫌違法行為受到損失的投資 者;以行政和解方式結案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二是行政和解的實施程序。行政和解程序分為申請和受理、和解協商、達成行政和解協議、行政和解協議的執行等幾個環節。證監會內部由行政和解辦公 室具體負責實施行政和解,與案件調查部門、案件審理部門相互獨立。證監會實施行政和解,遵循公平、自愿、協商、效能原則。中國證監會不得向行政相對人主動 或者變相主動提出行政和解建議,或者強制行政相對人進行行政和解。
三是行政和解金的管理和使用。行政相對人交納的行政和解金由行政和解金管理機構進行專戶管理。行政相對人因行政和解協議所涉行為造成投資者損失的,投資者可以向行政和解金管理機構申請補償。行政和解金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中國證監會會同財政部另行制定。
自2014年12月19日公開征求意見以來,證監會共收到書面反饋意見13份。提出意見建議的主體包括證券公司、基金公司、律師事務所及個人 等??傮w看來,社會各界對《實施辦法》的內容表示認可,認為行政和解制度有利于有效懲治各類市場違法失信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提高行政執法效率,對 于改革證券行政執法體制具有重大意義。同時,各界還提出了很多具有建設性的意見和建議。
根據市場意見,《實施辦法》主要做了以下修改:
一是將“行政相對人自收到案件調查通知書之日起三個月后才能申請行政和解”的規定改為“立案調查不滿3個月的案件,行政相對人提出行政和解申請的,不予受理。但有特殊情況經中國證監會主要負責人批準的除外。”
二是增加規定了達成行政和解協議的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的信息披露義務。
三是建立了專家咨詢機制,規定證監會在與行政相對人進行和解協商過程中,可以就所涉及的專業問題征求專家學者的意見。
四是在“行政和解的實施程序”一章中新設“行政和解程序的終止”一節,集中規定行政和解程序終止的情形。
五是增加規定了行政相對人在提交行政和解申請后,中國證監會正式受理前,可以申請撤回行政和解申請。
六是對部分文字表述進行了修改。
行政和解是證券期貨領域行政執法制度的重大創新,相關制度規則需要經過實踐不斷予以完善。證監會將按照《實施辦法》做好試點工作,提高行政執法效率,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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