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證券公司參與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行為,提高證券公司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和水平,防控交易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協會對2015年3月15日發布的《證券公司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風險管理指引》進行了修訂,形成了《證券公司參與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風險管理指引》(以下簡稱《指引》),并公開征求意見,現已根據征求意見情況進行了進一步修訂,于2018年1月12日發布并于3月12日正式實施?!吨敢沸抻喌闹饕獌热莅ǎ?/p>
一是強化證券公司盡職調查要求。細化盡職調查流程、人員、報告等內容,加強業務風險的事前控制。
二是加強對融出資金監控。要求融入方使用專用賬戶存放融入資金,證券公司發現資金用途違反協議約定的,應當督促融入方采取改正措施。
三是細化風控指標要求。按照分類監管原則對證券公司自有資金參與股票質押回購交易業務融資規模進行控制,即分類評價結果為A類的證券公司,自有資金融資余額不得超過公司凈資本的150%;分類評價結果為B類的證券公司,自有資金融資余額不得超過公司凈資本的100%;分類評價結果為C類及以下的證券公司,自有資金融資余額不得超過公司凈資本的50%。同時要求證券公司對壞賬減值進行計提。
四是建立黑名單制度。《指引》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對部分融入方嚴重違規或違約的行為記入黑名單,并通過協會向行業披露黑名單信息,同時要求對記入黑名單的融入方,證券公司在披露的日期起1年內,不得向其提供融資。
五是明確證券公司展業的底線要求。《指引》明確規定了證券公司不得有虛假宣傳、為客戶不正當交易行為提供便利、占用其他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等九項禁止性行為。
六是強化投資者的權益保護。要求證券公司充分揭示業務風險,嚴格防范利益沖突,強化管理人責任。
七是嚴格限制關聯方交易。《指引》明確規定證券公司不得通過交易為本公司股東或股東的關聯方提供服務。
此外,為保證市場平穩過渡,《指引》給予兩個月的過渡期,于2018年3月12日正式實施,并僅適用于實施后新增合約,此前已存續的合約可以按照原有規定執行和辦理延期,不需要提前了結。
本次規則修訂是為了貫徹落實全國金融工作會議、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提高證券公司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和水平,防控交易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