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證監會修訂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以下簡稱《發審委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發審委制度是發行監管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依據《證券法》第22條的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設發行審核委員會,依法審核股票發行申請。發審委制度運行至今,在吸收證監會以外的專家參與審核工作,發揮專家把關功能,從源頭上提高公司質量,強化對發行審核工作的監督,提高發行審核工作的公信力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形勢變化,發審委制度也需要進一步予以完善。前期在公開征求市場意見后,我會吸收了市場的有益建議,尤其在嚴把審核信息披露質量關、進一步規范審核權力運行機制和防范權力尋租等方面,從體制機制和組織架構方面進行了優化。
本次修訂《發審委辦法》主要涉及以下十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增加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宗旨。在強調股票發行審核工作應當貫徹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以及提高股票發行審核工作質量和透明度的基礎上,增加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宗旨,同時強調提高股票發行審核工作效率。
二是強化發審委選聘工作。為進一步健全發審委委員選聘制度,在原有委員所在單位推薦和相關行業協會推薦、委員候選人公示、通過會議方式確定委員候選人名單等制度的基礎上,中國證監會設立發審委遴選委員會,增加面試和考察環節,按照依法、公開、擇優的原則選聘發審委委員。
三是增加對發行審核工作進行監察的制度安排。為進一步強化包括發審委制度在內的發行審核制度運行監管,中國證監會設立發行審核監察委員會,探索采取按一定比例對發行審核項目進行抽查等方式,對發行審核工作進行監察。
四是完善限制發審委委員買賣股票制度。在原有制度安排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中國證監會以外的專職委員受聘期間,執行中國證監會工作人員禁止買賣股票的規定,相關人員所持股票,原則上應當在具備依法轉讓條件時受聘一個月內清理完畢;中國證監會以外的兼職委員受聘期間,買賣股票的限制措施另行規定。中國證監會系統內的委員,嚴格按照中國證監會工作人員禁止買賣股票的規定執行。同時,增加對機關人員買賣股票情況核查工作安排。
五是將主板發審委和創業板發審委合并。鑒于主板(含中小板)、創業板在審核理念和審核標準方面已經趨同,將主板發審委與創業板發審委合并,有利于統一審核理念和審核標準,優化配置行政資源,提高發行審核效率,也有利于支持符合條件的創新創業企業登陸創業板市場或其自主選擇的主板(含中小板)市場。
六是適當增加委員總數。考慮到目前專職委員已經滿負荷運轉,為保證發行審核工作正常有序開展,適當增加專職委員數量,同時將委員總人數由60名增加至66名。
七是減少委員任職期限。為強化委員管理,建立健全委員換屆機制,將委員連續任期最長不超過三屆,改為不超過兩屆,每年至少更換一半。
八是完善發審委委員任職條件。提高選聘委員的標準,在原有廉政要求、專業素質、遵紀守法等資格條件的基礎上,要求委員具有較高的政治思想素質、理論水平和道德修養。
九是強化委員推薦單位責任。發審委委員因違法違規被解聘的,取消其所在單位五年內再次推薦發審委委員的資格,發審委委員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通報其所在單位,由其所在單位作出相應處分。
十是增加了對違法違規委員公開譴責的處理方式。在原有談話提醒、批評、解聘等處理措施的基礎上,增加公開譴責的處理措施,完善對違法違規委員的追責制度,督促委員勤勉盡責。
需要說明的是,完善發審委制度,關鍵在于強化發審委制度運行的監督管理。堅持以問題為導向,查隱患、堵漏洞、補短板,強化發審委制度運行監管,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構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長效機制。堅持發審委選聘、運行、監察相分離原則,設立發審委遴選委員會,增加面試和考察環節,按照依法、公開、擇優的原則選聘發審委委員;設立發行審核監察委員會,采取按一定比例對發行審核項目進行抽查的方式,對發行審核工作進行監察。打造忠誠可靠、干事創業的發審委隊伍,樹立風清氣正、團結向上的工作氛圍。堅持依法全面從嚴監管,切實提升發行審核質量,嚴把上市公司準入關,防止病從口入,防范惡性與重大審核風險,切實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
新的《發審委辦法》發布實施后,我會將依據新辦法開始遴選新一屆發審委委員,第十六屆主板發審委和第六屆創業板發審委工作到新一屆發審委成立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