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做好證券從業人員后續職業培訓信息管理工作,按照《證券業從業人員培訓綱要(試行)》(以下簡稱《綱要》)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證券從業人員(以下簡稱“從業人員”)后續職業培訓信息是指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會員公司、地方證券業協會及其他單位按照《綱要》第四章的要求組織后續職業培訓形成的培訓信息,主要用于從業人員年檢。
第三條 協會教育培訓工作委員會負責后續職業培訓信息管理,具體職責包括:
(一)制定培訓信息管理制度;
(二)建設和維護培訓信息管理系統;
(三)審核培訓組織單位報送的培訓信息;
(四)對培訓信息進行記錄和保存;
(五)對培訓信息進行統計和分析;
(六)處理虛假培訓信息。
第四條 后續職業培訓組織單位應當加強培訓信息報送和管理工作,具體職責包括:
(一)遵守協會制定的培訓信息管理規定;
(二)建立健全培訓信息收集、報送和管理機制;
(三)按協會要求及時報送培訓信息,確保培訓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實性。
第五條 培訓信息應以電子文本的形式通過協會培訓信息管理系統報送。
第六條 培訓信息報送的主要內容為:
(一)年度培訓計劃:包括培訓班名稱、擬培訓內容、學時數和培訓時間等。
(二)培訓班信息:包括培訓班名稱、培訓舉辦時間、學時數、培訓班總人數和培訓主要內容等。
(三)培訓師資信息:包括師資姓名、所在單位、職務及聯絡方式等。
(四)培訓學員信息:包括學員姓名、所在單位/部門及身份證號等。
(五)工作信息:包括培訓組織單位負責人、信息填報人及聯系電話等。
(六)其它需要報送的事項。
第七條 培訓信息由從業人員后續職業培訓主辦單位報送。由兩家及兩家以上單位合作舉辦培訓的,應首先確定培訓信息報送單位,不得重復報送。
第八條 培訓組織單位應落實培訓信息報送的具體承辦人并報協會備案。
第九條 各培訓組織單位應在培訓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報送培訓信息。超過報送時限的,將視為無效報送。
第十條 協會教育培訓工作委員會定期審核各單位報送的培訓信息。
(一)培訓信息符合本規定要求的,經審核通過后,記入協會培訓信息管理系統,相應的培訓學時用于從業人員年檢;
(二)培訓信息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培訓信息將退回報送單位并出具審核意見,報送單位應根據審核意見及時更正,并于信息退回后5個工作日內再行上報;
(三)不屬于后續職業培訓信息的,協會將不予審核,并退回報送單位。
第十一條 已通過審核的培訓信息發現有誤的,培訓信息報送單位應告知協會,經協會同意后進行修改。
第十二條 協會可通過回訪、抽查等形式對各單位報送的培訓信息的真實性進行核查。發現存在虛報信息的,協會將取消其報送的虛假培訓信息,并記入協會誠信信息庫。
第十三條 會員單位可通過協會培訓信息管理系統查詢已報送的培訓信息。
第十四條 協會將定期在網站公示從業人員后續職業培訓信息。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協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后續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