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上市公司:
為貫徹落實中國證監會《關于改革完善并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進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本所對《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2年修訂)》(以下簡稱“原《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2年修訂)》(以下簡稱“原《創業板上市規則》”)的相關內容進行了修訂,并制定了《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以下簡稱“新《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以下簡稱“新《創業板上市規則》”)。
新《上市規則》、新《創業板上市規則》已經本所理事會審議通過并報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現予以發布,自2014年11月16日起施行。本所發布的原《上市規則》(深證上〔2012〕214號)、原《創業板上市規則》(深證上〔2012〕77號)同時廢止。
為確保新舊《上市規則》的有效銜接和新《上市規則》的順利實施,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不適用創業板):
一、新《上市規則》發布前已終止上市的公司在新《上市規則》施行之日起36個月內申請重新上市的,其重新上市條件仍適用原《上市規則》的規定。
二、原《上市規則》第14.4.1條第二款第(九)項規定:“公司在申請重新上市前進行重大資產重組且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的,須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借殼上市條件”,現將其具體適用標準明確如下:
公司在終止上市期間控制權發生變更的,自控制權發生變更之日起,公司向收購人及其關聯人購買的資產總額,占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的前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100%以上的,購買的資產對應的經營實體應當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責任公司。公司申請重新上市時,重組購買資產所對應的經營實體業績可以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獨立核算的,以公司申請重新上市時最近相關會計年度該經營實體的業績等狀況為判斷依據,應當符合公司申請重新上市時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規定的借殼上市條件;重組購買資產所對應的經營實體業績無法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獨立核算的,以公司進行重大資產重組前相關最近會計年度該經營實體的業績等狀況為判斷依據,應當符合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實施時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規定的借殼上市條件。
三、新《上市規則》發布后,上市公司有關最低股東人數等退市標準,自新《上市規則》實施之日起執行。
原《上市規則》已有且新《上市規則》繼續沿用的退市標準,不適用新老劃斷原則,在執行時應當連續計算相關期限。
附件一:關于《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的修訂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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