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保薦機構、上市公司:
為加強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的作用,提高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水平,促進上市公司健康發展,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本所相關業務規則,本所制定了《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薦工作指引》,現予以發布。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保薦工作指引》(2010年修訂)(深證上〔2010〕433號)和《關于啟用深圳證券交易所“保薦業務專區”并建立保薦業務代表制度的通知》(深證會〔2010〕6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薦工作指引》→見下一頁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12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