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執業規范(試行)》
的起草說明
為加強對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自律管理,促進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規范發展,按照《中國證券業協會章程》等規定,協會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委員會起草了《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執業規范(試行)》(以下簡稱《執業規范》),現將起草《執業規范》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執業規范》起草背景和起草過程
近年來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取得較快發展,注冊資本、從業人員、業務規模和業務收入都有較大幅度增長,咨詢機構在取得較快發展的同時也存在一些問題,一些公司合規管理、內控措施跟不上,導致違法違規問題時有發生。同時也伴隨著投訴問題的增多。為此證監會和協會領導做了多次批示,協會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委員會也召開了多次會議進行研究,認為規范是行業發展的前提和基礎,只有規范做好了才能發展的更快、更好,為此委員會組織起草了本《執業規范》,以指導咨詢機構加強合規管理和風險控制。在《執業規范》起草過程中,證監會機構部有關處室給予很多指導。
為做好《執業規范》起草,委員會通過問卷調查、召開專題座談會等形式,調研了解當前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發展現狀、存在的問題,并聽取行業對進一步推動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規范發展的意見、建議。調研后委員會召開多次專題會議研究起草《執業規范》。2018年7月份,協會將《執業規范》征求意見稿發送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和證監會機構部,北京、上海、深圳證監局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結束后委員會根據反饋意見對《執業規范》進行修改完善。
二、《執業規范》主要內容
《執業規范》共分為五章,第一章為總則。第二章是執業要求,對咨詢機構開展投資顧問業務提出具體規范要求,并要求在可能存在利益沖突的業務之間建立信息隔離墻制度。目前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仍是咨詢機構的主營業務,咨詢機構85%的收入來源于投資顧問業務,該章對咨詢機構公司治理,通過設立分支機構開展業務, 營銷、客服人員資格,投資建議的提供、依據、風險提示、利益沖突防范、適當性管理,以及業務推廣、客戶回訪、不正當競爭、禁止商業賄賂和出租出借業務牌照等提出規范要求。《執業規范》要求以設立分支機構的形式開展業務,應具備相應的風險控制、合規管理要求。從事營銷、客服,且不提供投資建議的業務人員應取得證券從業資格,并預留一年過渡期。
第三章是合規管理,對咨詢機構建立合規管理制度,設立合規部門,以及合規部門的職責和合規審查內容等提出要求,要求合規部門應當對分支機構設立、人員資格及利益沖突防范等進行合規審查;第四章明確了協會執業檢查和對違反規定的機構和人員自律懲戒措施,第五章為附則,明確解釋權和實施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