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企業發行上市
申報及推薦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落實中國證監會支持和鼓勵符合科創屬性規定的企業申報科創板有關要求,進一步明確科創板定位把握標準,引導和規范發行人申報和保薦機構推薦工作,促進科創板市場持續健康發展,根據《關于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并試點注冊制的實施意見》《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科創屬性評價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以下簡稱《審核規則》),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科創板企業發行上市申報和推薦,應當基于《指引》和本規定中的科創屬性要求,把握發行人是否符合科創板定位。
發行人申報科創板發行上市的,應當對照《指引》和本規定中的科創屬性要求,對其是否符合科創板定位進行自我評估。保薦機構推薦發行人申報科創板發行上市的,應當對發行人是否符合與科創板定位相關的科創屬性要求,進行核查把關,作出專業判斷。
第三條 申報科創板發行上市的發行人,應當屬于下列行業領域的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
(一)新一代信息技術領域,主要包括半導體和集成電路、電子信息、下一代信息網絡、人工智能、大數據、云計算、軟件、互聯網、物聯網和智能硬件等;
(二)高端裝備領域,主要包括智能制造、航空航天、先進軌道交通、海洋工程裝備及相關服務等;
(三)新材料領域,主要包括先進鋼鐵材料、先進有色金屬材料、先進石化化工新材料、先進無機非金屬材料、高性能復合材料、前沿新材料及相關服務等;
(四)新能源領域,主要包括先進核電、大型風電、有效光電光熱、有效儲能及相關服務等;
(五)節能環保領域,主要包括有效節能產品及設備、先進環保技術裝備、先進環保產品、資源循環利用、新能源汽車整車、新能源汽車關鍵零部件、動力電池及相關服務等;
(六)生物醫藥領域,主要包括生物制品、高端化學藥、高端醫療設備與器械及相關服務等;
(七)符合科創板定位的其他領域。
第四條 科創屬性同時符合下列3項指標的發行人,支持和鼓勵其按照《指引》的規定申報科創板發行上市:
(一)最近3年累計研發投入占最近3年累計營業收入比例5%以上,或者最近3年研發投入金額累計在6000萬元以上;其中,軟件企業最近3年累計研發投入占最近3年累計營業收入比例10%以上;
(二)形成主營業務收入的發明專利(含國防專利)5項以上,軟件企業除外;
(三)最近3年營業收入復合增長率達到20%,或者最近一年營業收入金額達到3億元。采用《審核規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五)項上市標準申報科創板發行上市的發行人除外。
第五條 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科技創新能力突出的發行人,不受前條規定的科創屬性指標的限制,支持和鼓勵其按照《指引》的規定申報科創板發行上市:
(一)擁有的核心技術經國家主管部門認定具有國際領先、引領作用或者對于國家戰略具有重大意義;
(二)作為主要參與單位或者核心技術人員作為主要參與人員,獲得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科技進步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并將相關技術運用于主營業務;
(三)獨立或者牽頭承擔與主營業務和核心技術相關的“國家重大科技專項”項目;
(四)依靠核心技術形成的主要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鼓勵、支持和推動的關鍵設備、關鍵產品、關鍵零部件、關鍵材料等,并實現了進口替代;
(五)形成核心技術和主營業務收入相關的發明專利(含國防專利)合計50項以上。
第六條 發行人申報時,應當按照本規定所附示范格式的要求,提交關于科創屬性符合科創板定位要求的專項說明。專項說明應當突出重點,直接明了,有針對性評估是否屬于科創板服務的行業領域、是否符合科創屬性要求等。
第七條 保薦機構推薦時,應當按照本規定所附示范格式的要求,出具發行人科創屬性符合科創板定位要求的專項意見,重點核查發行人行業領域歸類和科創屬性認定的依據是否真實、客觀、合理,說明核查內容、核查方法、核查過程及核查取得的證據。
第八條 本所發行上市審核中,著重從如下方面關注發行人的自我評估是否客觀,保薦機構的核查把關是否充分:
(一)發行人的行業領域是否屬于《指引》和本規定所列行業領域;
(二)發行人的科創屬性是否符合《指引》和本規定所列科創屬性指標要求;
(三)發行人的科創屬性未達到科創屬性指標要求時,是否存在《指引》和本規定所列的科技創新能力突出情形;
(四)本所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九條 發行人主要依靠核心技術開展生產經營,經謹慎客觀評估認為自身符合科創板定位,且科創屬性短期內能夠達到《指引》相關支持和鼓勵要求的,可以先行提出科創板發行上市申請,但應當單獨做詳細說明,并提供充分、合理的理由和依據。保薦機構應當對發行人提出的理由和依據進行專項核查,并發表專項意見。
本所發行上市審核中,將對按前款規定申報的發行人科創屬性、發行人的自我評估和保薦機構的核查把關等情況,予以嚴格審核。本所將就發行人的科創屬性向科創板科技創新咨詢委員會履行正式咨詢程序,參照所形成的專家意見作出審核判斷,專家意見均留檔備查。
第十條 發行人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中,就屬于第三條規定的行業領域以及符合第四條規定指標、第五條規定情形的有關事項,進行相應的信息披露。
第十一條 發行人擬披露的與科創板定位相關的信息屬于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披露后可能導致其違反國家有關保密法律法規或者嚴重損害公司利益的,發行人及其保薦機構可以向本所申請豁免披露。
第十二條 發行人及其保薦機構可在申報前,就本規定相關條款的理解和適用,向本所進行咨詢。
第十三條 本所對保薦機構推薦企業到科創板上市的行為實施自律監管,對違反本規定的保薦機構可以按規定采取自律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企業上市推薦指引》(上證發〔2019〕30號)同時廢止。本所其他相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十六條 本規定發布前已申報的企業不適用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