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證券業從業人員管理的基本制度是什么?
2002年12月,中國證監會頒布了《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將證券業從業人員納入統一的資格管理體系,規定自2003年2月1日起,中國境內從事證券業務的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的專業人員必須在取得從業資格的基礎上取得執業證書,并賦予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行使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和資格管理職責。為落實《辦法》的有關規定,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協會于2003年6月發布了《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實施細則(試行)》,自2003年7月1日起實施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工作。
2009年3月13日,中國證監會頒布《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為落實此規定,2009年4月,協會發布了《證券經紀人執業注冊登記暫行辦法》,對證券經紀人實施自律管理。
2010年10月19日,中國證監會頒布《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和《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為落實兩個規定,2010年11月,協會發布了《關于證券投資顧問和證券分析師注冊登記有關事宜的通知》,對兩類人員的注冊管理做出明確規定。
目前,《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實施細則(試行)》、《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和《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構成證券業從業人員管理的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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