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機構投資者的培育和壯大
目前,我國相對比較成熟的機構投資者包括證券投資基金和綜合類證券公司,而在國外市場上占據重要地位的保險基金、養老基金等機構投資者,目前在我國還處于萌芽階段。
在這種背景下,有關部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大力培育中國證券市場的機構投資者,如先后推出了若干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發布開放式基金管理辦法并進行試點、允許三類企業和保險基金入市等。
(五)資本市場的逐步對外開放

2、資本市場的投資性開放:
(1)融資的開放。即允許本國居民在國際資本市場上融資和外國居民在本國資本市場上融資;
(2)投資的開放。即允許外國居民投資于本國的資本市場和允許本國居民投資于國際資本市場。投資性開放的結果是資本可在全球范圍內充分配置,其結果是在全球任何地方的資本資產的價格趨于一致。
3、我國政府在入世談判中對資本市場的逐步開放作出了實質性的承諾:
(1)B股業務。我國承諾在加入WTO時開放B股業務。外資證券商可直接從事B股業務,無須通過國內證券商與之合作。外資證券商在中國的代表處可成為證券交易所的特殊會員。
(2)合資證券經營機構。在中國加入WTO三年后,外國證券商、投資銀行可與中國證券經營機構合資成立外資股份不超過33%的證券經營機構,從事A股、B股和H股以及政府債券的承銷服務。合資證券公司可承銷、自營和代理外幣債券和股票,可承銷本幣證券。
(3)資產管理服務。中國加入WTO后,外資證券經營機構可與中國證券經營機構成立合資資產管理公司,外資股份不超過33%。三年后外資股份上限提高到49%。在數量限制方面,根據1999年11月15日中美就中國加入WTO達成的協議,允許外國金融機構在合資基金管理企業中持股33%,3年后可增至49%;在業務開展方面,只能允許設立的中外合資證券公司在過渡期內投資于除A股交易外的其他證券業務領域。
4、在目前人民幣還不能自由兌換的情況下,為了解決資本流入和流出的限制問題,實現政府監管下的有限制的資本項目可自由兌換,可以考慮實行QDII和QFII機制。
QDII――認可本地機構投資者,即本國貨幣在資本項目下不能自由兌換的國家,通過特許的機構投資者,允許國內居民投資國外資本市場的一種機制;
QFII――認可境外機構投資者,即在實施資本項目管制的國家,通過特許的機構投資者,允許國外居民投資國內資本市場的一種機制。目前我國已開始實施QFII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