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基金銷售業務的規范
命題點一 基金銷售支付結算
(一)基金銷售結算資金
基金銷售結算資金是指由基金銷售機構、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機構或者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等基金銷售相關機構歸集的,在基金投資人結算賬戶與基金財產托管賬戶之間劃轉的基金申購(認購)、贖回、現金分紅等資金。
具有獨立性,涉及的機構不得將基金銷售結算資金歸入其自有財產。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能挪用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相關機構破產或清算時,基金銷售結算資金不屬于其破產財產或清算財產。
(二)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機構
基金銷售機構應當選擇或委托符合規定條件的商業銀行或支付機構從事結算業務。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機構應當具備安全高效的辦理支付結算業務的信息系統和風險控制制度,應當取得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支付業務許可證》。
(三)基金銷售結算專用賬戶
基金銷售結算專用賬戶(簡稱銷售賬戶)是指基金銷售機構、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機構或者基金注冊登記機構用于歸集、暫存、劃轉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的專用賬戶。
銷售賬戶分為銷售歸集總賬戶和分賬戶。總賬戶是機構以總部名義使用的,用于歸集結算資金,可與登記機構進行資金交收。分賬戶以分支機構名義使用,用于向總賬戶劃轉結算資金。可以開立多個銷售歸集總賬戶和分賬戶。
銷售賬戶要與其他業務賬戶有效隔離,并簽署書面監督協議委托銀行或結算公司監督。
該類賬戶不得提取現金。
(四)基金銷售機構資金流程
基金銷售機構的資金分信息流和資金流。
基金銷售機構的資金流程即為從投資者結算賬戶到銷售分歸集賬戶或銷售總歸集賬戶,再到注冊登記賬戶,最終進入基金財產托管賬戶的過程。
命題點二 基金宣傳推介材料(重點看禁止規定部分)
(一)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的概念與范疇(略)
(二)審核與備案
基金宣傳推介材料應進行內部審核和事后備案。基金管理人的材料,事先負責銷售業務的高管和督察長檢查,出具合規意見書,發布后報所在地監管機構備案。銷售機構的材料一樣。
(三)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的禁止規定
不得有下列情形: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預測該基金的證券投資業績;
(3)違規承諾收益或承擔損失;
(4)詆毀他人;
(5)夸大或者片面宣傳基金,違規使用可能使投資者認為沒有風險的詞語;
(6)登載單位或者個人的推薦性文字。
(四)對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過往業績的規定
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登載基金的過往業績,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基金合同生效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登載合同生效之日起的業績;
(2)合同生效1年以上但不滿10年的,登載合同生效當年開始所有完整會計年度的業績:
(3)10年以上的,登載最近10年的完整會計年度業績;
(4)業績登載期間合同中投資目標、范圍和策略發生改變的,應當特別說明。
(五)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的聲明與風險提示
推介材料登載管理人股東背景時,應當特別聲明管理人與股東之間實行業務隔離制度,股東并不直接參與基金財產的投資運作。
材料推介貨幣市場基金的,應提示投資人,不等于存款,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或最低收益。
推介保本基金的,應充分揭示風險,說明不等于存款,說明在極端情況下仍然存在本金損失的風險。
材料中應當含有明確、醒目的風險提示和警示性文字,使投資者不容易忽略,提醒投資風險。
電視電影互聯網材料和公共網站鏈接形式的材料應當包括至少5秒鐘的影像顯示,提示風險并參考該基金的銷售文件。電臺廣播應當以旁白形式表達上述內容。
命題點三 基金銷售費用
(一)基本規范
(1)費用公開披露。未經招募說明書載明并公告,不得對不同投資人適用不同費率。
(2)管理人與銷售機構應在銷售協議中約定雙方費用的分成比例,并約定支付報酬的比例和方式、銷售費用的結算方式和支付方式。也可以約定按銷售基金的保有量提取一定比例的客戶維護費,該費用從基金管理費中列支。
(二)費用結構與費率水平
(1)銷售費用包括申購費(認購費)和贖回費。申購費(認購費)不得超過認購申購金額的5%,可以前端收或后端收。贖回費不得超過贖回金額的5%,應當將不低于贖回費總額的25%歸入基金財產。貨幣市場基金可以按照不高于0.25%的比例計提銷售服務費,用于基金銷售和對持有人的服務。
(2)對短期交易的可以按照以下要求收取贖回費:持有期少于7天的,不得低于1.5%:少于30日的,不低于0.75%,收取的贖回費應全額計入基金財產。
(3)非現場方式進行銷售時,可以對自助交易前端申購費用實行一定的優惠。持有人在同一基金管理人的不同基金轉換時,基金管理人應按轉出的贖回費加上轉出與轉入基金申購費用補差的標準收取費用。
(三)增值服務費
提供約定以外的附加服務時,可以收取增值服務費。應符合以下要求:
(1)遵循合理、公開、質價相符的定價原則;
(2)營業網點應當公示增值服務的內容;
(3)統一印制服務協議,明確增值服務的內容、方式、收費標準等;
(4)基金投資人有自主選擇增值服務的權利;
(5)增值服務費應當單獨繳納,不應當從申購(認購)資金中扣除;
(6)基金銷售機構是增值服務的提供主體和服務協議簽署主體等。
命題點四 其他業務規范
(一)基金銷售機構
(1)銷售人員準入管理:
(2)建立健全相關制度;
(3)簽訂銷售協議;
(4)按規定或約定從事基金銷售。
(二)基金銷售適用性
基金銷售適用性包括四個方面:審慎調查、基金產品風險評價、投資人風險承受能力調查和評價、對基金產品和投資人進行匹配的方法。
(三)投資人教育
了解基金,了解自己,了解市場,了解歷史,了解基金管理公司,改變認識誤區。
(四)反洗錢要求
銷售機構根據反洗錢要求,采取相應措施識別客戶身份,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登記基本信息,確保持有人名稱與身份證明文件一致,留存證件復印件。
(五)基金銷售禁止行為
(1)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壓低基金的收費水平;
(2)采取抽獎、回扣或送實物、保險、基金份額等方式銷售基金;
(3)以低于成本的銷售費用銷售基金;
(4)募集期間對認購費打折;
(5)承諾利用基金資產進行利益輸送;
(6)預約認購或預約申購(除定投以外),未按規定公告擅自變更基金發售日期;
(7)挪用結算資金;
(8)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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