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證券從業《法律法規》數字考點匯總
2025年證券從業《法律法規》數字考點
第一章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
1、上市公司在1年內向他人提供擔保的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應當由股東會作出決議,并經出席會議
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 以上通過。
2、董事會和監事會
有限責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設立 1個以上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1人以上200人以下為發起人,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
國境內有住所
董事
會
人
數
①成員≥3人
②小規模公司可設置1名董事不設董事會
③設董事長1人,可以設副董事長(產生辦法公
司章程規定)
①成員≥3人
②設董事長1人,可以設副董事長(全體董事過半數
選舉產生)
任
期 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監事每屆任期3年。
連選可以連任。
監事
會
任
期
人
數
①成員≥3人,職工代表比例≥1/3。
②小規模公司可設置1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③設主席1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①成員≥3人,職工代表比例≥1/3。
②設主席1人,可以設副主席,皆由全體監事過半數
選舉產生。
3、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相關規定
2025年證券從業《法律法規》數字考點匯總
2025年證券從業《法律法規》數字考點
第一章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
1、上市公司在1年內向他人提供擔保的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應當由股東會作出決議,并經出席會議
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 以上通過。
2、董事會和監事會
有限責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設立 1個以上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1人以上200人以下為發起人,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
國境內有住所
董事
會
人
數
①成員≥3人
②小規模公司可設置1名董事不設董事會
③設董事長1人,可以設副董事長(產生辦法公
司章程規定)
①成員≥3人
②設董事長1人,可以設副董事長(全體董事過半數
選舉產生)
任
期 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監事每屆任期3年。
連選可以連任。
監事
會
任
期
人
數
①成員≥3人,職工代表比例≥1/3。
②小規模公司可設置1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③設主席1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①成員≥3人,職工代表比例≥1/3。
②設主席1人,可以設副主席,皆由全體監事過半數
選舉產生。
3、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相關規定
情形 日期規定
股權的自愿讓與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
轉讓股權,應當將股權轉讓的數量、價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
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
復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2個以上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
比
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強制執行中的股權轉移 法院強制轉讓股東股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20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
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股權轉讓后的變更
無數字相關
瑕疵股權轉讓的效力
異議股東股權回購請求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回購股權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
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①公司連續5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5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規
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②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③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
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60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
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9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股權繼承 無日期要求
4、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章程規定的公司設立時應發行股份
總數的35%。
5、募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自公司設立時應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之日起30日內召開公司成立大
會。發起人應當在成立大會召開15日前將會議日期通知各認股人或者予以公告。
6、發起人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份轉讓的限制
(1)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2)董監高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7、公司股份回購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情形 日期規定
股權的自愿讓與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
轉讓股權,應當將股權轉讓的數量、價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
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
復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2個以上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
比
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強制執行中的股權轉移 法院強制轉讓股東股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20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
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股權轉讓后的變更
無數字相關
瑕疵股權轉讓的效力
異議股東股權回購請求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回購股權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
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①公司連續5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5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規
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②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③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
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60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
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9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股權繼承 無日期要求
4、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章程規定的公司設立時應發行股份
總數的35%。
5、募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自公司設立時應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之日起30日內召開公司成立大
會。發起人應當在成立大會召開15日前將會議日期通知各認股人或者予以公告。
6、發起人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份轉讓的限制
(1)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2)董監高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7、公司股份回購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情形 規定
(1)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自收購之日起10日內注銷
(2)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6個月內轉讓或注銷(3)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
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4)將股份用于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
份總額的10%,并應當在3年內轉讓或者注銷 (5)將股份用于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
司債券
(6)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8、上市公司在1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
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9、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20日前置備于本公司,供股東查閱。
10、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
資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11、公司合并、分立的程序
程序 數字相關要求
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無
對債權人的通知或公告 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分立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
公告。
債務承擔
公司合并的,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
5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公司分立的,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辦理合并登記手續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
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12、合伙企業合伙人數量
普通合伙企業:2人以上。
有限合伙企業:2人以上50人以下,至少有1個普通合伙人。
13、合伙企業清算【與“11、公司合并、分立的程序”結合記憶】
情形 規定
(1)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自收購之日起10日內注銷
(2)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6個月內轉讓或注銷(3)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
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4)將股份用于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
份總額的10%,并應當在3年內轉讓或者注銷 (5)將股份用于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
司債券
(6)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8、上市公司在1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
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9、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20日前置備于本公司,供股東查閱。
10、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
資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11、公司合并、分立的程序
程序 數字相關要求
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無
對債權人的通知或公告 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分立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
公告。
債務承擔
公司合并的,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
5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公司分立的,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辦理合并登記手續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
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12、合伙企業合伙人數量
普通合伙企業:2人以上。
有限合伙企業:2人以上50人以下,至少有1個普通合伙人。
13、合伙企業清算【與“11、公司合并、分立的程序”結合記憶】
清算人 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15日內指定1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
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清算報告 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
14、公開發行的定義
(1)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
(2)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200人的,但依法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員工人數不計算在內;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
15、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條件
(1)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2)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3)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16、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應當自受理證券發行申請文件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是否
予以注冊的決定。發行人根據要求補充、修改發行申請文件的時間不計算在內。
17、證券的代銷、包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90日。
18、股票發行采用代銷方式,代銷期限屆滿,向投資者出售的股票數量未達到擬公開發行股票數量70%的,為
發行失敗。
19、內幕信息【數字相關規定】
(1)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或者公司營業用主要資
產的抵押、質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30%;
(2)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董事長或者經理無法履行職責;
(3)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對外提供擔保超過上年末凈資產的20%;
(4)公司放棄債權或者財產超過上年末凈資產的10%;
(5)公司發生超過上年末凈資產10%的重大損失。
20、收購要約約定的收購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過60日。
21、以協議方式收購上市公司時,達成協議后,收購人必須在3日內將該收購協議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及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并予公告。
22、上市公司收購的程序和規則
清算人 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15日內指定1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
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清算報告 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
14、公開發行的定義
(1)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
(2)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200人的,但依法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員工人數不計算在內;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
15、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條件
(1)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2)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3)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16、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應當自受理證券發行申請文件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是否
予以注冊的決定。發行人根據要求補充、修改發行申請文件的時間不計算在內。
17、證券的代銷、包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90日。
18、股票發行采用代銷方式,代銷期限屆滿,向投資者出售的股票數量未達到擬公開發行股票數量70%的,為
發行失敗。
19、內幕信息【數字相關規定】
(1)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或者公司營業用主要資
產的抵押、質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30%;
(2)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董事長或者經理無法履行職責;
(3)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對外提供擔保超過上年末凈資產的20%;
(4)公司放棄債權或者財產超過上年末凈資產的10%;
(5)公司發生超過上年末凈資產10%的重大損失。
20、收購要約約定的收購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過60日。
21、以協議方式收購上市公司時,達成協議后,收購人必須在3日內將該收購協議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及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并予公告。
22、上市公司收購的程序和規則
持股比例 程序和規則
達5%
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
司,并予公告。
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情形除外。
每增減5%
(1)達5%后,持股每增減5%,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
(2)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
理機構規定的情形除外。
(3)違反上述規定買入上市公司有表決權的股份的,在買入后的36個月內,對該超過規定比例部分
的股份不得行使表決權。
每增減1% 達5%后,持股每增減1%,當在該事實發生的次日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達30% 達到30%,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
要約。但是,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免除發出要約的除外。
23、在上市公司收購中,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后的18個月內不得轉讓。
24、收購行為完成后,收購人應當在15日內將收購情況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并予公
告。
25、信息披露——定期報告
(1)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報送并公告年度報告。
(2)在每一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報送并公告中期報告。
26、信息披露——臨時報告
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
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場
所報送臨時報告,并予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重大事件:同“22”】
27、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證券交易所的負責人:
(1)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解除職務的證券交易場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負責人或者證券公司的董
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被解除職務之日起未逾5年;
(2)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吊銷執業證書或者被取消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或者其他證券服務機構的
專業人員,自被吊銷執業證書或者被取消資格之日起未逾5年。
28、設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條件
(1)自有資金不少于人民幣2億元;
(2)具有證券登記、存管和結算服務所必需的場所和設施;
(3)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29、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妥善保存登記、存管和結算的原始憑證及有關文件和資料。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
年。
30、基金管理公司的設立條件
(1)有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和《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2)注冊資本不低于1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3)主要股東應當具有經營金融業務或者管理金融機構的良好業績、良好的財務狀況和社會信譽,資產規模
達到國務院規定的標準,最近3年沒有違法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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