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證券專項《保薦代表人》考前 12 頁紙
1、《證券公司投資銀行類業務內部控制指引》第 43 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根據監管要求、業務發展等情況的需要,
建立內部控制執行效果定期評估機制。證券公司應當自行或委托外部專業機構對投資銀行類業務內部控制的有效性
進行全面評估。內部控制執行效果評估每年不得少于 1 次。對于因投資銀行類業務涉嫌違法違規而被中國證監會
立案調查的證券公司,應當在 45 日內對內部控制執行效果進行評估。證券公司應當于評估工作完成后 30 日內
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報送內部控制執行有效性評估報告,說明評估及整改情況。
2、《證券公司投資銀行類業務內部控制指引》第 30 條,證券公司應當針對管理和執行投資銀行類項目的主要人員
建立收入遞延支付機制,合理確定收入遞延支付標準,明確遞延支付人員范圍、遞延支付年限和比例等內容。對投
資銀行類項目負有主要管理或執行責任人員的收入遞延支付年限原則上不得少于 3 年。
3、《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發行人申請從事下列發行事項,依法采取承銷方式的,應當
聘請具有保薦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履行保薦職責:(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二)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
股票并在北京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北交所)上市;(三)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四)公開發行
存托憑證;(五)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法律、
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的,依照前款規定辦理。上述已發行證券的上市保薦事項由證券交易所規定。
4、《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證券公司申請保薦業務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注
冊資本、凈資本符合規定;(二)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制度,風險控制指標符合相關規定;(三)保薦
業務部門具有健全的業務規程、內部風險評估和控制系統,內部機構設置合理,具備相應的研究能力、銷售能力等
后臺支持;(四)具有良好的保薦業務團隊且專業結構合理,從業人員不少于三十五人,其中最近三年從事保薦相
關業務的人員不少于二十人;(五)保薦代表人不少于四人;(六)最近二年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而受到處罰,
最近一年未被采取重大監管措施,無因涉嫌重大違法違規正受到有關機關或者行業自律組織調查的情形;(七)中
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5、《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 48 條規定,保薦機構法定代表人、保薦業務負責人、內核負責人、保薦
業務部門負責人、保薦代表人和項目協辦人應當在發行保薦書上簽字,保薦機構法定代表人、保薦代表人應當同時
在證券發行募集文件上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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