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金融監管體制變革后:“一委一行兩會”,包括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一、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的職責
(一)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金融工作的決策部署;
(二)審議金融業改革發展重大規劃;
(三)統籌金融改革發展與監管,協調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相關事項,統籌協調金融監管重大事項,協調金融政策與相關財政政策、產業政策等;
(四)分析研判國際國內金融形勢,做好國際金融風險應對,研究系統性金融風險防范處置和維護金融穩定重大政策;
(五)指導地方金融改革發展與監管,對金融管理部門和地方政府進行業務監督和履職問責等。
二、中國人民銀行的職責
(一)發布與履行其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
(二)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
(三)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四)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
(五)實施外匯管理,監督管理銀行間外匯市場;
(六)監督管理黃金市場;
(七)持有、管理、經營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
(八)經理國庫;
(九)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十)指導、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的資金監測;
(十一)負責金融業的統計、調查、分析和預測;
(十二)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
(十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三、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擬定職責
依照法律法規統一監督管理銀行業和保險業,維護銀行業和保險業合法、穩健運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金融穩定。
四、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職責
(一)研究和擬定證券期貨市場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起草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規章、規則和辦法;
(二)垂直領導全國證券監管機構,對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管。管理有關證券公司的領導班子和領導成員,負責有關證券公司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監管股票、可轉換債券、證券公司債券和國務院確定由中國證監會負責的債券和其他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托管和結算;監管證券投資基金活動;批準企業債券的上市;監管上市國債和企業債券的交易活動;
(四)監管境內期貨合約的上市、交易和清算;按規定監督境內機構從事境外期貨業務;
(五)監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規必須履行有關義務的股東的證券市場行為;
(六)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按規定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的高級管理人員;歸口管理證券業協會和期貨業協會;
(七)監管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登記清算公司、期貨清算機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證券資信評級機構;與中國人民銀行共同審批基金托管機構的資格并監管其基金托管業務;制定上述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指導中國證券業、期貨業協會開展證券期貨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
(八)監管境內企業直接或間接到境外發行股票、上市;監管境內機構到境外設立證券機構;監管境外機構到境內設立證券機構、從事證券業務;
(九)監管證券期貨信息傳播活動,負責證券期貨市場的統計與信息資源管理;
(十)會同有關部門審批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及其成員從事證券期貨中介業務的資格并監管其相關的業務活動;監管律師事務所、律師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的活動;
(十一)依法對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處罰;
(十二)歸口管理證券期貨行業的對外交往和國際合作事務;
(十三)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