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題考點】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根據依法履行職責,有權采取的措施
【考點解析】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根據《證券法》依法履行職責,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1)對證券發行人、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證券交易場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2)進入涉嫌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
(3)詢問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或者要求其按照指定的方式報送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文件和資料。
(4)查閱、復制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財產權登記、通訊記錄等文件和資料。
(5)查閱、復制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證券交易記錄、登記過戶記錄、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和資料,可以予以封存、扣押。
(6)查詢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銀行賬戶以及其他具有支付、托管、結算等功能的賬戶信息,可以對有關文件和資料進行復制。對有證據證明已經或者可能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證券等涉案財產或者隱匿、偽造、毀損重要證據的,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授權的其他負責人批準,可以凍結或者查封,期限為6個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的,每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凍結、查封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
(7)在調查操縱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重大證券違法行為時,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授權的其他負責人批準,可以限制被調查事件當事人的證券買賣,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案情復雜的,可以延長3個月。
(8)通知出境入境管理機關依法阻止涉嫌違法人員、涉嫌違法單位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出境。
233網校整理了歷年證券從業《金融市場基礎知識》的真題考點,為以后備考的考友們提供參考。目前2021年12月金融市場基礎知識真題及答案解析下載版、在線估分均已更新,大家可通過以下方式進行免費下載、在線估分。更快速掌握考點,老師帶你突破60分>>
【2021.12真題測試】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根據《證券法》依法履行職責,有權采取的措施包括()。
I.對證券發行人、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證券交易場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II.查間、復制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財產權登記、通訊記錄等文件和資料
III.進入涉嫌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
IV.依法阻止涉嫌違法人員、涉嫌違法單位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出境
A.II、III、IV
B.I、III、IV
C.I、II
D.I、II、II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