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職責
①依法制定有關證券市場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并依法進行審批、核準、注冊,辦理備案。
②依法對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登記、存管、結算等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③依法對證券發行人、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證券交易場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證券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④依法制定從事證券業務人員的行為準則,并監督實施。
⑤依法監督檢查證券發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披露。
⑥依法對證券業協會的自律管理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⑦依法監測井防范、處置證券市場風險。
⑧依法開展投資者教育。
⑨依法對證券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⑩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2)權限
①對證券發行人、上市公司、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服務機構、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②進入涉嫌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
③詢問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或者要求其按照指定的方式報送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文件和資料;
④查閱、復制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財產權登記、通訊記錄等資料;
⑤查閱、復制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證券交易記錄、登記過戶記錄、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和資料,可以予以封存、扣押;
⑥查詢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銀行賬戶以及其他具有支付、托管、結算等功能的賬戶信息,可以對有關文件和資料進行復制。對有證據證明已經或者可能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證券等涉案財產或者隱匿、偽造、毀損重要證據的,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授權的其他負責人批準,可以凍結或者查封,期限為6個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的,每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凍結、查封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
⑦在調查操縱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重大證券違法行為時,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限制被調查事件當事人的證券買賣,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案情復雜的,可以延長3個月
⑧通知出境入境管理機關依法阻止涉嫌違法人員、涉嫌違法單位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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