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的職責
按照《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履行以下職責:
①籌集、管理和運作基金。
②監測證券公司風險,參與證券公司風險處置工作。
③證券公司被撤銷、關閉和破產或被證監會采取行政接管、托管經營等強制性監管措施時,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對債權人予以償付。
④組織、參與被搬銷、關閉或破產證券公司的清算工作。
⑤管理和處分受償資產,維護基金權益。
⑥發現證券公司經營管理中出現可能危及投資者利益和證券市場安全的重大風險時,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監管、處置建議;對證券公可運營中存在的風險隱患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糾正機制。
⑦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職責。
(2)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來源和使用
來源 | ①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在風險基金分別達到規定的上限后,交易經手費的20%納入基金; ②所有在中國境內注冊的證券公司,按其營業收人的0.5%~5%納基金;經營管理或運作水平較差、風險較高的證券公司,應當按較高比例繳納基金; ③發行股票、可轉債等證券時,申購凍結資金的利息收入; ④依法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和從證券公司破產清算中受償收入; ⑤國內外機構、組織及個人的捐贈; ⑥其他合法收入。 |
使用 | ①證券公司被撤銷、被關閉、破產或被中國證監會實施行政接管、托管經營等強制性監管措施時,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對債權人予以償付。 ②國務院批準的其他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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