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結算參與人與其客戶的價款劃付,應當委托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代為辦理。( )
152、集合計劃終止之日起一個工作日內,管理人和托管人應當在扣除管理費、托管費等費用后,將集合計劃資產按照委托人持有集合計劃份額的比例或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的約定,以實物形式分派給委托人。( )
153、股份報價轉讓方式屬于集中交易方式,但不提供集中撮合成交服務。( )
154、證券公司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將客戶資產交由資產托管機構進行托管。( )
155、專用證券賬戶僅供定向資產管理業務使用,并且只能在客戶委托的證券公司使用,不得辦理轉托管或者轉指定,中國證監會批準的除外。( )
156、股票交易可在證券交易所中進行,也可以在場外交易市場進行。前者稱為“柜臺交易”;后者常見的形式是“上市交易”。( )
157、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分紅派息程序與上海證券交易所完全一樣。( )
158、證券公司開展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對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行分散管理,建立嚴格的崗位隔離制度。( )
159、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完備的協助開戶制度,對客戶的開戶資料和身份真實性等進行審查,向客戶充分揭示期貨交易風險,解釋期貨公司、客戶、證券公司三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告知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要求。然后代理客戶直接與期貨公司簽訂期貨經紀合同,辦理開戶手續。( )
160、清算路徑,是指某一個席位的所有證券買賣是并人哪一個證券公司,并進而并人哪一個結算會員進行清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