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交易結算機構必須依法對客戶開立帳戶保密。
74.證券交易所采取技術性停牌或者決定臨時停市,必須及時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75.證券交易所有對證券交易依法實施監控的義務。
76.證券公司的所有工作人員都必須具有證券從業資格。
77.禁止銀行資金流入股市。
78.經紀類證券公司不必在其名稱中標明經紀字樣,綜合類證券公司必須在其名稱中標明綜合字樣。
79.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時,對知悉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的義務。
80.違反證券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時,如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應先繳納罰款、罰金,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81.股份有限公司增資申請公開發行股票,距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時間不少于六個月。
82.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得在被監管的機構中兼任職務。
83.如果客戶的證券買賣委托沒有成交,其委托記錄可以不保存于證券公司。
84.證券交易所的負責人和其他從業人員在執行與證券交易有關的職務時,凡與其本人或者親屬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85.股票上市交易申請經證券交易所同意后,上市公司應當在上市交易的十天前公告經核準的股票上市的有關文件。
86.上市公司收購可以采取要約收購或協議收購的方式。
87.投資者通過其開戶公司買賣證券的,只能采用限價委托的價格委托方式。
88.投資者應當在證券公司開立證券交易帳戶,以書面、電話及其他方式,委托為其開戶的證券公司代其買賣證券。
89.證券公司申請的業務范圍,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
90.證券公司接受委托賣出證券必須是客戶證券帳戶上實有的證券,不得為客戶融券交易。
91.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
92.證券登記結算采取全國集中統一的運營方式。
93.專業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資信評估機構的業務人員,必須具備從事證券業務三年以上的經驗。
94.《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95.公開發行股票,必須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