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虛報注冊資本、欺詐取得公司登記、虛假出資的含義
1.“虛報”主要是指為騙取公司登記而故意夸大資本數額,實際上根本就沒有出資或者沒有全部出資。虛報注冊資本還包括提交虛假材料、欺詐取得公司登記、虛假出資等。
2.“虛假材料”主要是指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驗資證明等文件和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所提交的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是虛假的,比如說設立申請書中股東出資額的驗資證明是虛構的,或者從事特種行業所提交的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是偽造的等。
3.“欺詐取得公司登記”是指采用其他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欺騙公司登記機關的行為。
(二)虛報注冊資本、欺詐取得公司登記、虛假出資的法律責任
1.責令改正。對任何一種違法行為,均應當予以改正,所以行政處罰法并未將責令改正包括在行政處罰的種類之中,但是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首先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然后才是給予行政處罰。
2.罰款。罰款是行政處罰的一種方式。由公司登記機關對虛報注冊資本的公司,處以虛報注冊資本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對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的公司,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3.撤銷公司登記。采取欺詐手段,違法取得公司登記,情節嚴重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撤銷公司登記。撤銷公司設立登記從根本上否認了公司的民事主體資格的合法性,被撤銷公司登記的公司的民事主體資格歸于消滅,因此只適用于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
4.吊銷營業執照。吊銷營業執照是公司登記機關強行收回違法當事人營業執照并予以注銷的一種行政處罰。由于吊銷營業執照會使企業的民事主體資格歸于消滅,因此只能適用于違法行為特別嚴重、已不能行使營業執照所賦予權利的違法者,至于什么樣的違法行為算是情節嚴重,本條沒有明確規定,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總結執法實踐經驗做出具體規定。
(三)抽逃出資的法律責任
1.有限公司抽逃出資股東的內部責任(對公司和其他股東的責任)包括:
(1)股東依其出資比例享有利益,若股東抽逃出資后仍享有利益,顯然是對其他股東利益的變相侵占。對于股東抽逃出資的行為,其他已足額出資的股東可以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也可以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在公司怠于行使其追償權時,代表公司提起間接訴訟,追回抽逃的出資。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規定,公司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一旦出資,該出資即成為公司財產而獨立于股東,股東財產與公司財產嚴格分離,股東在出資后又抽逃其出資的,即構成對公司財產權的侵害,因此公司有權起訴抽逃出資的股東,要求其歸還所抽逃的出資。
2.有限公司抽逃出資股東的外部責任(對公司債權人的責任)包括:
(1)公司成立后股東抽逃出資的,在公司不能清償債務的情形下,抽逃出資的股東原則上一人做事一人擔,僅在其抽逃資本的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因為抽逃出資一般由控制股東利用控制地位實施,具有極大的隱蔽性,其他股東一般無過錯。但是,其他股東同意或協助其抽逃資本的,則同意或協助抽逃的股東對該股東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2)在公司成立之初,尚未正常經營之前即抽逃資本,使公司凈資產達不到法定最低注冊限額,致使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時,由股東承擔無限清償責任。
(四)另立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虛假記載的法律責任
1.在法定的會計賬簿以外另立會計賬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公司在依法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等材料上作虛假記載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由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