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對外投資和擔保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及相關法律制度的規定,公司作為市場經濟主體,可以對外投資和為他人提供擔保。
1.公司可以對外投資和提供擔保。公司提供擔保的方式,主要是保證、抵押和質押。公司對外投資和為他人提供擔保,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就會對公司和股東的利益產生影響。因此,公司法就公司對外投資和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了嚴格的限制。
(1)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問題,首先應當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確規定;其次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作出決議。
(2)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提供擔保不得突破規定的限額。
2.公司擔保的特殊規定。為了防止少數股東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公司法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所謂實際控制人,是指雖然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根據這一規定:
(1)公司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
(2)公司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3)在決議表決時,被擔保人不得參加表決。決議的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總之,通過上述兩方面的對比可知: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需要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但要有公司章程的規定;而公司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是法律特別規定,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不得對此作出相反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