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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 第二節 公司法
公司的設立方式及設立登記的要求
(一)設立方式
公司設立的方式基本為兩種,即發起設立和募集設立。
發起設立又稱“同時設立”“單純設立”等,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首期發行的股份由發起人自行認購而設立公司的方式。有限責任公司只能采取發起設立的方式,由全體股東出資設立。股份公司也可以采用發起設立的方式。股份有限公司可采取發起設立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募集設立的方式。發起設立在程序上較為簡便。
募集設立又稱“漸次設立”或“復雜設立”,是指發起人只認購公司股份或首期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對外募集而設立公司的方式?!吨腥A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所以,募集設立既可以是通過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的方式設立,也可以是不發行股票而只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
(二)設立登記
公司設立登記是指公司設立人按法定程序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經公司登記機關審核并記錄在案,以供公眾查閱的行為。
1.公司名稱預先核準。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設立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名稱的預先核準。其中,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或者,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報送批準前辦理公司名稱預先核準,并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公司名稱報送批準。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全體發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申請名稱預先核準,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1)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體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體發起人簽署的公司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2)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保留期為6個月。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在保留期內不得用于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轉讓。
2.公司設立登記程序。公司設立人首先應當向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作為申請人;設立國有獨資公司應由國家授權投資機構或國家授權的部門作為申請人;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作為申請人。
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全體股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公司章程;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股東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已辦理其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及其相關非貨幣財產的資產評估報告;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公司住所證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申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董事會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公司章程;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發起人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已辦理其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發起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其中,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還應當提交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對于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由此可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與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在設立申請文件方面其實是一樣的要求,只是相關法律文件的簽署人的稱謂不同而已:在前者稱為股東,在后者則稱為發起人。當然,以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設立申請時需要提交的文件有所不同,主要是增加了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以募集方式設立公開發行股票的,還需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
3.公司設立登記的法律效力?!豆镜怯浌芾項l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憑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刻制印章,開立銀行賬戶,申請納稅登記。”由此可見,公司經設立登記的法律效力就是使公司取得法人資格,進而取得從事經營活動的合法身份。
4.公司登記。所謂公司登記是指公司登記機關對公司法人團體資格確認的一種法律宣告,是一種公示和監督法律行為。公司登記與公司設立不同,公司登記在本質上仍屬公司設立行為,是公司設立這一系列行為的最后一個階段,而公司成立則是公司設立和公司登記的法律后果。
六、公司章程的內容
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規定公司名稱、住所、經營范圍、經營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備的規定公司組織及活動基本規則的書面文件。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的內容包括:公司的名稱和住所;公司的經營范圍;公司注冊資本;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公司章程是股東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載明了公司組織和活動的基本準則,是公司的憲章。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真實性、自治性和公開性的基本特征。公司章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一樣,共同肩負調整公司活動的責任。作為公司組織與行為的基本準則,公司章程對公司的成立及運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都具有約束力。因此,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礎,也是公司賴以生存的靈魂。
七、公司對外投資和擔保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及相關法律制度的規定,公司作為市場經濟主體,可以對外投資和為他人提供擔保。
1.公司可以對外投資和提供擔保。公司提供擔保的方式,主要是保證、抵押和質押。公司對外投資和為他人提供擔保,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就會對公司和股東的利益產生影響。因此,公司法就公司對外投資和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了嚴格的限制。
(1)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問題,首先應當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確規定;其次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作出決議。
(2)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提供擔保不得突破規定的限額。
2.公司擔保的特殊規定。為了防止少數股東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公司法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所謂實際控制人,是指雖然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根據這一規定:
(1)公司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
(2)公司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3)在決議表決時,被擔保人不得參加表決。決議的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總之,通過上述兩方面的對比可知: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需要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但要有公司章程的規定;而公司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是法律特別規定,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不得對此作出相反的規定。
八、禁止公司股東濫用權利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股東權利濫用的內容包括:
(1)濫用的方式。包括股東權利、濫用公司獨立法人地位和濫用股東有限責任。
(2)濫用的損害對象。包括其他股東、公司和債權人。
(3)濫用的后果。包括給公司造成損失、給股東造成損失、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
(4)濫用的責任。包括濫用股東權利給其他股東或者公司造成損害的,承擔一般的賠償責任;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導致對公司人格否定,由該股東對債權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